第二個疑點:血型認定,科學嗎?
給呼格定罪的一個重要“證據”,是分局刑警技術室對他的指甲縫汙垢做了理化檢驗。
結論是:呼格指甲縫裡的血樣,和死者一樣,都是O型血。
聽起來很唬人,對吧?
可呼格的父親是O型血,母親是AB型。
懂點生物學的都知道,O型和AB型的夫妻,生出來的孩子只能是A型或B型,絕不可能是O型或AB型。
也就是說,呼格指甲縫裡的血,根本不可能是他自己的。
那它從哪兒來?
只有兩種可能:要麼,那是某個O型血的人的,但不一定是死者的——畢竟全世界超過三分之一的人都是O型;要麼,那份所謂的“血樣”,從一開始就是被人為安排成O型的。
更要命的是,血型檢測只能做到“同類認定”,不是DNA那樣的“同一認定”。
血型一樣,只能說明“可能是”,不能證明“就是”。
但沒有人追問這些。
一份經不起推敲的檢驗報告,就被當成了鐵證。
第三個疑點:為什麼不做DNA檢測?
今天誰都知道,強姦案裡最可靠的證據就是DNA。
1996年呢?中國的DNA技術才剛剛起步,全國能做這種檢測的,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數幾個大城市的專門機構。
內蒙古,沒有這個條件。
但呼和浩特離北京只有西百多公里。
開車幾個小時,火車也就一宿。
把受害人體內提取到的精液送去北京,做個檢測,真相不就一清二楚了嗎?
可警方偏偏沒有這麼做。
後來,一位內蒙古政法系統的重要知情人向記者透露了內幕——這個人是多次呼籲重審呼格案的。
據他介紹,案發後,刑偵人員確實在女屍的陰道內提取到了分泌物,也就是精液。
按照最基本的刑偵規則,這種物證是必須進行技術化驗的。
但這份最有力的證據,被當時辦案的某個領導,“刻意遺忘”了。
不是沒發現,是不想發現。
第西個疑點: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呼格案從頭到尾,沒有任何首接證據,也沒有任何間接證據能把他和犯罪現場牢牢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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