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發言的是支援一審判決、主張維持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法官:“我方認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應當予以維持。第一,李某屬於法定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疾病是客觀存在的生理缺陷,即便在緩解期作案,長期患病也會潛移默化地削弱其情緒管控、行為判斷能力,天然存在責任能力瑕疵。
第二,案發後李某立刻發病,也能側面印證其精神狀態極不穩定。綜合法律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存在精神障礙基礎,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從輕處罰,符合司法人道主義精神,死緩的量刑並無不當。”
他的話音剛落,持抗訴意見的二審法官立刻起身反駁,言辭犀利,首擊要害:
“我堅決反對這個觀點!《刑法》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裁判紅線,寫得明明白白:精神正常期間犯罪,等同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必須全額追責。這是硬性規定,沒有模糊空間。
我們梳理全案細節就能發現,李某不是在精神恍惚、不受控制的狀態下作案,而是刻意挑選清醒時段、刻意規避發病期實施殺人行為。長達數日的謀劃、蹲守、選擇作案時機,每一個動作都證明,他案發全程頭腦清醒,清楚持刀殺人是違法行為,清楚殺人會剝奪他人生命,清楚自己要承擔法律後果。
他的精神疾病,在本次犯罪行為中,沒有對他的辨認能力、控制能力產生任何削弱。既往病史,不能成為清醒狀態下蓄意殺人的擋箭牌!一審法院僅僅因為他有精神病病史就盲目從寬,是機械套用條文,忽視了案件的核心事實。
弱勢群體值得體恤,但體恤絕對不等於縱容犯罪。如果間歇性精神病人只要有病史,哪怕清醒作案也能從輕處罰,那麼今後所有此類病患,都會效仿李某的作案模式:挑清醒的時候犯罪,案發之後裝瘋脫罪。
那麼司法裁判的統一尺度將徹底崩塌,受害者的權益誰來保障?因此我方主張,撤銷一審判決,認定李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改判。”
兩方觀點針鋒相對,辯論進入白熱化。
“精神疾病是終身性疾病,即便緩解期,患者的思維模式也異於常人,不能用普通人的標準苛求!”
“思維模式有異,不代表故意殺人可以免責!法律保護精神病人,但是絕不保護利用精神病史作惡的人!”
……
爭論持續了十幾分鍾,雙方依舊各執一詞,誰也不妥協。
這時,庭長看向後排實習區的奚晚,問道:“奚助理,你來談談你的看法。年輕人視角,或許能給我們新的思路。”
奚晚參加《全民說法》欄目,這位庭長也有關注。
突然被點名,全場目光都朝奚晚看過去。
奚晚沒想到這位庭長會突然點自己的名,畢竟若沒記錯,這是他們第一次見面。
但她己經習慣蒼敘白在研討會上突然叫自己起來發表意見,因此她除了一開始有點意外,卻也不慌亂。
她定了定神,起身微微躬身,回想書本的理論和剛剛講的案件,開始闡述自己觀點:
“各位前輩,結合刑法理論和本案事實,我談兩點看法。
第一,區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核心前提:行為人必須是因為精神疾病,首接導致辨認、控制能力減弱。本案中,李某利用清醒狀態精準作案,疾病並沒有干擾他的犯罪決策、行動實施,因此從行為本質上來說,他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基礎。
第二,從司法指引的角度來看,若對刻意擇機作案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大幅從寬,會形成惡劣的示範效應。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無視客觀事實:李某確有十年精神分裂症病史,屬於長期精神障礙患者,和天生心智健全、主觀惡性極大的預謀殺人犯,存在本質區別。
綜合平衡法理與人情,我的意見是:認可其作案時精神基本正常,具備完全追責基礎;保留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但大幅壓縮從寬處罰的幅度。既不縱容犯罪,也兼顧精神疾病患者的客觀狀況。”
奚晚的發言兼顧法理、實務與人情,既沒有偏激地要求從重處罰,也沒有一味遷就病史,讓在場的法官們紛紛點頭讚許。
秦昭玥兩眼冒星,怎麼同樣都在學習,奚晚可以學得這麼紮實,她怎麼就沒想到區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核心前提呢?
秦昭玥在一旁低聲感慨:“原來裁判不是非黑即白,還要權衡這麼多因素,今天真是長見識了。”
奚晚看了她一眼,壓低聲音,“法律從來就不是一道非黑即白的判斷題,而是一杆需要反覆掂量的天平。一邊是絕不退讓的法理底線,一邊是不容漠視的客觀實情,偏了哪一端,都算不得真正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