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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天。
開庭。
法院三樓第七審判庭,上午九點半。
我到的時候,周然已經坐在被告席了。
她請了律師,一個四十多歲的禿頂男人,姓馬。
呂浩沒來。
但旁聽席上坐了一個西裝革履的年輕人,目測是呂浩的人,全程拿著手機不知道在記錄什麼。
審判開始。
唐律師站起來,條理清晰地陳述了訴訟請求——
“第一,要求旻悅文化提供成立以來全部財務賬冊、銀行流水、合同臺賬,保障原告作為40%股東的知情權。”
“第二,要求確認被告周然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進行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申請對旻悅文化進行司法審計,查明關聯交易及隱匿利潤的具體金額。”
“第四,要求解散旻悅文化,依法進行清算。”
周然的律師馬律師站起來反駁。
“原告雖為登記股東,但從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不瞭解公司運營情況屬正常現象。被告周然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唯一經營者,分紅的時機和比例應由經營方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決定——”
唐律師直接打斷:“代理人說的是分紅時機,但本案的爭議焦點不是“什麼時候分”,而是“根本沒分”。四年來,原告沒有收到過任何一次股東會通知、分紅通知、甚至連知情權都被完全剝奪了。這不是時機問題,這是侵權問題。”
法官看了看雙方材料,又看了看我。
“原告方是否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隱匿公司收入的行為?”
唐律師遞上了一沓材料。
“這是原告名下尾號3367銀行卡的流水明細——該賬戶開在原告名下,但原告本人從不知情。四年來累計入賬四百一十二萬八千元,備註均為“股東分紅”,但原告從未收到任何分紅決議檔案。”
“另外,這是我們調取的旻悅文化年報資料與實際銀行流水的對比分析。年報顯示年利潤不足一百萬,但實際流入分紅賬戶的金額遠超此數。差額部分,我們有理由懷疑是透過關聯方呂浩名下的公司進行了利潤轉移。”
法官翻看材料,眉頭微皺。
“被告方對此有何解釋?”
馬律師跟周然低聲商量了幾句,然後站起來。
“被告認為,該賬戶的入賬屬於公司正常的財務安排,用於稅務籌劃目的。至於關聯交易部分,被告願意配合提供相關合同材料——”
“審判長,”唐律師再次起身,“被告所說的“稅務籌劃”,如果是用股東個人賬戶走公司收入來規避稅務,那本身就涉嫌偷稅漏稅。這不是解釋,是又多了一條違法事實。”
旁聽席傳來一聲低低的吸氣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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