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當日,我讓國公府跪着還債》第76章 三司總稿(1)

作者:珞斯·1個月前

三司總稿送入御前那日,京城沒有大張旗鼓的告示。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各自開了一次小朝會,只議三件已經寫滿的事實:鳳儀宮舊案不能再獨吞同夜換令,沈營舊眷必須另行核救,顧庭山供詞只能證明他親歷的部分。

何郎中將總稿分成兩卷。

正卷,寫可入明檔之事。

副卷,寫仍須複核之物。

正卷首項是鳳儀宮舊案補正。

假印、假懿旨、鳳儀宮舊令、截昭明帖子、取陸氏血、地宮藥室、舊井房遮掩,皆以舊供、舊物、在押人供詞互證。

顧庭山供詞補入南廊接靖王、冷井房南藥小道、鳳儀宮令牌在前、沈營舊眷轉押四項。

許槐與顧庭山的燈油、燈未續供詞,再與尚方七十二銅軸、焦燈芯、燈料賬合併。

鳳儀宮舊主該擔的罪照舊寫入正卷;不屬於她一人能完成的部分,也單獨列出。

正卷第二項是嘉寧七年十月同夜案。

兵令換動與內廷值房轉遞並列,青籤缺押與馮全舊押相合,昭明燈油改送與梁成舊押相合,鄒勉押記與前案供詞相合,陳麂夜錄與顧庭山南廊供詞互相照應。

何郎中寫下結語:“同夜案中,鳳儀宮為已證執行與遮掩一環;內廷值房、兵部經手、沈營舊部轉押,各有證據相連。不得以鳳儀宮舊案單獨覆蓋全案。”

朝會上有人問:“既然各有相連,為何不寫源頭?”

何郎中答:“總稿只能寫證據到達之處。沒有物證、人證或舊簿相合的姓名,不能由推斷替補。”

這句話傳到壽安宮時,太后只讓秦嬤嬤回了四個字:“按證據走。”

太子在東宮攤開總稿副本,先看正卷,再看副卷。

副卷裡有三項:玄色龍鱗紋玉扣,暫不能定主;御前值房舊匣來源,尚缺完整鑰路;沈營三十七戶舊眷名冊,尚未核完。

太子手指停在第三項上。

“她把舊眷放進副卷。”

太子妃道:“不是副卷,是另冊。”

“另冊也在總稿後。”

“殿下不想讓她查?”

太子沒有回答。

他清楚,沈令儀若先查玄扣,案子會再一次逼近御前;若先查舊眷,朝廷便能獲得一段喘息。可這段喘息並非白送,舊眷一旦核出活口,沈營舊案便有了新的證人。

午後,皇帝召見三司主官與沈令儀。

御書房內只留四人,案上沒有多餘的奏本。

皇帝翻過正卷,問:“鳳儀宮舊案,已經補到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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