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照檀仍將這兩條單列為“官署用藥記錄”,沒有寫成“在押期間絕無其他藥物”。用藥簿只能證明登記過什麼,不能反證每一次入口之物都必然落了賬。下一次複驗若要比較停藥後的變化,醫官還須把這三日所有湯藥、飲食和睡眠逐日記全。
第三部分才是醫官處置。
在原因未明以前,暫停非必要的安神與滋補湯藥;止痛藥只在舊傷明顯發作時使用,並逐次記錄藥名、劑量和服後反應。自當日起連續三日記錄睡眠、飲食和神志變化,五月初七再驗一次。若症候加重,隨時複診。
隨告知送來的還有一張空白留觀式樣。每日分早晚兩次記錄,睡眠以時辰計,飲食寫明實際用量,神志一欄不得只寫“尚可”,須記能否清楚回答當日日期與所在。表格由看守和醫官分別落押,任何一方都不能獨自補寫三日記錄。
告知末尾另有一句:此次複驗記錄已經附入謝無咎在審案卷,是否與舊脈案相互印證,由承審官另行審閱。
太夫人問:“這算不算他們也承認,無咎從前的病不是舊傷?”
“還不算。”沈照檀把“原因未明”四字指給她看,“醫官只承認現在有幾項異常,需要停藥留觀。他沒有判斷舊傷能解釋多少,也沒有判斷舊藥是否有害。”
“那我們費了這些工夫,只換來三日留觀?”
“還換來一份由官署醫官親驗、由他本人畫押的記錄。”沈照檀道,“從前只有謝府自己的脈案。如今至少有人在大理寺裡記下,他不是裝病,也不是家裡遞狀以後照著我們的話回答。”
分量不大,卻與謝府自查不同。
這份記錄形成於官署控制的環境裡,醫官由大理寺指定,謝府沒有到場,也沒有提前遞話。它不能證明投毒,卻可以證明謝無咎在停用舊方以後仍有需要繼續觀察的症候。
沈照檀請曹嬤嬤取來主卷的留府目錄,在“官署材料”欄下新增一項:五月初四首次複驗摘要。其後依次註明客觀所見、本人陳述和醫囑,不把三者抄成一句話。
青黛在旁問:“要把這份告知交給我們請來的醫者看麼?”
“先只抄醫官客觀記錄和處置,不抄承審房的話。”沈照檀道,“請他判斷三日停藥留觀是否妥當,可以;讓他隔著一張紙反駁官署醫官,不必。”
她又讓人備一份回函,只確認謝家收到告知,並說明若大理寺需要舊傷用藥來源,謝府可以按調取清單補交。回函沒有請求更換醫官,也沒有催問完整驗錄。
午後,先前出具短箋的醫者看過抄件。
他認為停用非必要湯藥、逐次記錄止痛藥是穩妥處置。脈沉緩與倦怠可以由多種病因造成,僅憑一次複驗無法判斷;三日後若脈象、睡眠和神志隨停藥發生變化,才有新的比較價值。
“若三日後好轉,能證明舊藥有問題麼?”青黛問。
“只能證明停藥與好轉同時發生。”醫者道,“中間是否還有飲食、睡眠或別的藥改變,仍須看大理寺如何記錄。”
“若沒有好轉呢?”
“也不能因此說舊藥無害。病因未明,先把變化記全。”
沈照檀把這兩句一併寫入謝府內部的待驗說明,沒有送去大理寺影響下一次複驗。
傍晚,太夫人終於讓廚房撤去一直溫著的飯。她一整日沒吃下多少,看到“神志清楚”以後,才用了半碗粥。
沈照檀陪她坐到天黑,沒有談裴府,也沒有開啟北境殘抄。
眼下最重要的不是把每一條疑線都併到一處,而是等五月初七第二次複驗,把這三日的飲食、睡眠與用藥記錄完整留下。
一張醫驗告知沒有開啟大理寺的門。
卻讓高牆裡那個人此刻的病況,第一次有了謝府之外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