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嫁叛臣府》第100章 卷帙有闕(1)

作者:檀墨·1個月前

第100章 卷帙有闕

兵部覆文在五月十四送到大理寺。

謝家是查卷申請人,次日下午收到一份蓋印抄件。來件共有三頁:第一頁是兵部舊案庫的查詢結果,第二頁抄捲包封面與現存頁碼,第三頁列歷次盤庫和借調記錄。

曹嬤嬤先核文號。

兵部覆文所引的大理寺移文字號,與謝家此前收到的查捲回話相合;舊案庫架號、乙字二十七號和“北境疫亡勘驗”名稱也與謝家移交目錄一致。送件書吏在回執上落了時辰,沈照檀才開始看正文。

原卷找到了。

它仍在兵部舊案庫登記的架位上,外包並未散失。捲包封面寫著“勘驗四紙”,下面依次列有頁號一至四,承安七年入庫時的舊印已經模糊,外層另有承安十年重封的庫印。

可兵部這一次開包清點,只見三頁。

第一頁、第二頁和第四頁都在,第三頁不見。裝訂方式不是成冊穿線,而是四張散紙摺疊後裝入封包,因此沒有斷線、割根可供判斷。封包內部也沒有留下“第三頁移作修補”或“另附他卷”的紙條。

太夫人看完,第一句話便是:“有人抽走了第三頁?”

“還不能這樣寫。”沈照檀把第三張盤庫記錄推過去。

承安十年,舊案庫曾因雨季返潮統一更換外包。那次盤庫記錄仍寫“原件四紙,右角微潮”,經手庫吏兩人,重封后換了新印。其後五年,沒有查到乙字二十七號單獨出庫或借調的登記。

表面看,第三頁應當是在承安十年以後、這次開封以前消失。但盤庫人當年是否真正逐頁清點,還是照舊封面抄了“四紙”,現已無法從一句記錄判斷。也可能第三頁在重包時粘進別卷、送去修補後未歸,或更早便不在包內,只是盤庫一直沿用舊數。

兵部覆文沒有替任何一種可能作結論,只寫“現存三紙,與封面舊數不符,待複核”。

沈照檀讓青黛另起一頁,把事實和解釋分開。

事實欄只寫四項:捲包存在;封面登記四頁;現存一、二、四頁;承安十年盤庫仍登記四頁,此後未見借調記錄。

待查欄則寫:承安十年是否逐頁點數;第三頁是否曾移出修補;同批重封捲包有無夾頁;兩名經手庫吏的交接記錄是否尚存。

“那第三頁寫的是什麼?”青黛問。

兵部抄來的封面目錄只標頁號,沒有逐頁標題。大理寺現有的一頁疫亡摘要也沒有註明依據哪一頁形成。缺頁可能是屍表、病候記錄、驗結的一部分,也可能只是重複的押尾或補充名單。

在看見原頁或同期目錄以前,誰也不能因為它恰好缺失,便把最關鍵的內容全放進去。

沈照檀隨後取出謝無咎留下的三頁殘抄。

她沒有立刻認定其中某頁就是兵部所缺的第三頁。殘抄的紙邊大多水毀,能看見的編號只有“乙”字和幾筆殘痕;其中兩頁上下並不完整,也可能是從同一頁分抄出的前後段。紙張、行距和右下角編號位置與北境同年副本相似,只能說明它模仿或沿用了同一體例。

此前請來的舊文書逐頁看過後,說了一句:“若要比,至少先拿到兵部現存三頁的蓋印抄件。知道一、二、四頁寫了什麼,才能看手裡這三頁有沒有重複,剩下的部分才可能對應缺頁。”

沈照檀採納了這個次序。

她讓青黛先制了一張空白比對錶,橫列頁號、首行、末行、紙幅、行格、角記與押印七項。謝家殘抄能辨認的,只先照原樣謄入,辨不出的地方一概留白,不以猜字補齊。等兵部抄件送來,再逐欄相對:若文字重合,便先剔除重複;若紙式相同而內容不接,也只能記作“待核”,不能擅自填成第三頁。

舊文書又提醒,蓋印抄件可以核文字與頁序,卻未必保留原紙的水痕、裁邊和墨色。若真出現疑似相接之處,仍須由大理寺向兵部申請驗看原件,謝家手裡的殘抄也得另行封存點交,不能拿兩份抄本比過一遍便算認定。

謝家沒有直接向兵部索抄件,而是請大理寺承審房繼續查卷。補充申請列明三項:由大理寺與兵部共同清點捲包及頁序;調取現存三頁的蓋印抄件,先核殘抄是否重複;檢視承安十年重封時同架捲包的清冊,尋找可能誤夾的第三頁。

至於盤問舊庫吏,只寫作最後一項。承安十年重封的經手人是否仍在、是否還記得那次尋常重封,都要先查名籍,不能把檔案缺頁直接變成對某個人的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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