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歸在北報後錄冊,補錄於承安八年二月初六。紙上沒有發報人、最初接報時刻和所據底本,來源欄也沒有底本題名、最初收發號與謄錄人。
它不是最初報文,紙尾卻留有一行舊注:“北收冬字七十六。”
兵部主事把目錄節錄推到本署紙盤邊沿:“北收冬字一至一百二十,屬於承安七年《北路臨時雜收簿》號段。一般暫收不能立即歸入軍務、糧運或傷亡正目的來紙。”
這冊號簿晚於北境收殮多年。它縱然能夠解釋承安七年某張舊紙如何入收,也不能越過中間年月替十五年前的邊地首收作證。
蕭承徹連問七十六項所記何物、分送何處、原冊今日何在,兵部主事答道:“現有目錄未列物目,交割未見,原冊所在也不能由目錄節錄回答。”
後謄紙尾的舊注因此只能接到一類簿,接不到簿中某一件紙,更接不到最初疫報。
兵部主事又取出另一張節錄。兵外雜收冬字四十一,是京中兵部外收房現簿號,記城西臨儲所送入北境舊案雜卷若干。它解釋的是這些舊雜卷後來如何進入兵部外收房,不是十五年前北路首收。
“兩張節錄都有冬字。”刑部主簿道。
“字首不同,形成處不同,年月也不同。”兵部主事道,“不能並號。”
蕭承徹讓錄事在兩張節錄之間留出一指空白。
北收冬字七十六,不等於兵外雜收冬字四十一。
後者能說明當前兵部從哪裡複檢出後錄紙;前者只是一道留在後謄紙尾、尚未接上物目和交割的舊注。任何一張都不能替另一張把中間數年的路補齊,更不能越過那數年,直接抵達邊地第一程。
兵部持本格的第三欄寫“所據底本未載”。
第四欄並列兩項:
北收冬字七十六,只見號段目錄,物目與分送未見。
兵外雜收冬字四十一,只見京中舊雜捲入收,不作原報首收號。
主事落下本署官押,第三張持本格也停在白瓷盤外。
***
三張持本格被移到北案:大理寺的線斷在無交割號的舊會審抄文,刑部的線斷在沒有題名、頁號與收文號的“引北報”,兵部的線斷在只有號段、沒有物目與分送的北收冬字七十六。沒有一根線碰到白瓷盤。
蕭承徹讓三署逐張念回。各署只能在自己的格下落押,不能替旁署把“可能”寫成“就是”。
第一端答紙最終寫成四行:
“大理寺現案不持最初報文原本,舊會審抄文入卷交割未見。”
“刑部現持會審副底及引錄底,所引北報具體本號與舊歸併交割未見。”
“兵部現持承安八年後謄,來源欄未載;原本於本部現存卷目未見。”
“據三署今日所持及現核目錄,不能說明最初報文原本今日存否與持處。”
刑部主簿想借“不能說明持處”卸去三署保管之責,蕭承徹把筆壓在答紙末行:“今日只記來路斷在哪裡。十五年前有沒有形成、後來是否毀失,不由這張空盤替你們作答。”
錄事照此加註。兵部主事看了片刻,才把本署官押壓下去。
三署依次落押,沈照檀只在家屬知悉欄簽名。第一端至此記頁封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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