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魂穿明末:二戰武器系統稱霸全球》第259章 《濟楠約法》(1)

作者:遠方來月·4天前

巡查司成立之後的頭一個月,成果比預想中來得更快。

青州府的缺口八千兩,己經查明並追回,相關責任人受到了處置。東昌府下面的一個縣,巡查隊到達時所有舊賬本己經被燒成了一堆餘燼,但僅憑走訪百姓和實地查勘,最終還是拼湊出了事情的真相,那個知縣在鐵證面前無話可說。

兗州府那邊,周文炳配合巡查司的人把濟寧段運河堤壩加固的賬目從頭到尾過了一遍,確認每一筆支出都落在了實處。

各處的案卷陸續送到濟楠,有厚有薄,但每一份都代表著一個地方被翻動過的痕跡——那些被遮掩的漏洞被重新挖開,那些被截留的錢款被重新追回,那些被推諉的河工得到修補,那些被遺忘的狀紙被再次翻閱。

陳虎每天都會翻幾份,看完之後按案件型別分類歸檔,但看得越多,他心裡的那個念頭就越清晰。

他需要一個能把所有查處標準統一起來的東西。巡查司出去查案,不能每次都靠領隊個人的判斷決定什麼該追究什麼不該追究,也不能讓各地官員猜“巡查司來了會查什麼”。

這些規則應該被寫下來,公開張貼在每一座縣衙的門口,讓做官的人知道底線在哪裡,讓百姓知道可以要求什麼。同時,他也打算向京城報備一份,表明“濟楠王所為,非為僭越,實為治亂”。

這件事他在心裡擱了好幾天。那天晚上他坐在燈下,攤開一張空白的紙,寫了又劃、劃了又寫,折騰了大半夜。

他不是寫不出東西,是覺得光靠自己一個人拍腦袋定規矩不靠譜。他前世在寫字樓裡做過專案,知道一件事要做好,光靠領導拍板不行,得讓真正幹活的人參與進來。

第二天他把李秀才、老孫和幾個參與過巡查的領隊叫到一起,圍坐成一圈,把“定規矩”這件事攤開說了。他說自己寫了個初稿,但肯定不全、不準,你們各人把巡查中遇到的情況說出來,哪些條款需要明確界定,哪些情況屬於違規需要被追究,一條一條地捋清楚。李秀才己經準備好了紙筆,準備逐一記錄。

姓鄭的老兵第一個開口。他說話不快,但每句都在點上:“王爺,我們在青州查賬的時候,有一筆河工銀的撥付記錄寫的是‘己支’,但河堤那段根本沒修。

問題是賬面上手續齊全——知府簽了字,書辦蓋了章,經手人按了手印。如果只看賬冊,看不出問題。但如果加一條規定,要求河工完工之後必須由巡查司派人實地核查才能銷賬,以後就沒法做這種手腳了。”

陳虎在紙上加了一行:“凡涉河工、倉廩、軍需者,完工後須經巡查司複核方可銷賬。”

另一個巡查隊員開口:“我們在東昌的時候,有個村的里正說縣裡收了‘春耕附加’,每畝地多收了三分銀子,但縣衙的賬上根本沒這項。書辦說是‘臨時攤派,不入正賬’。如果能明文寫明,凡賦稅之外另行加徵者,不論名目,一律視為私徵,百姓有權拒交併舉報,這條漏洞就能堵上。”

陳虎低頭記:“除正稅及朝廷明令之外,不得加徵任何雜派。違者以貪墨論處。這一長串規矩,我稱之謂曰——《濟南約法》”

姓鄭的老兵又補了一條:“還有一件事。不少告狀的百姓怕被報復,巡查隊剛走,告狀的人就被穿了小鞋。如果《約法》裡寫明,凡實名舉報者,地方官須將查處結果在七日內張榜公示,逾期不公示者記過一次,事情就好辦多了。”

陳虎停筆想了一下,然後寫下來:“凡實名舉報者,所在衙門須在七日內張榜公示處理結果,逾期不公示者記過一次,再犯者降一級呼叫。”

眾人你一言我一語,說了將近一個時辰。有的建議是從巡查中總結出來的,有的建議是李秀才從各地送來的訴狀中歸納出來的,還有幾條是幾個老卒蹲在牆角抽著菸袋鍋子時聊出來的。陳虎沒有漏掉任何一條,全部記了下來。

當晚他重新鋪開一張乾淨的白紙,把白天那些零散的條款按照邏輯順序整理了一遍。第一條是總綱,寫“濟楠王所轄各府縣文武官吏,皆以此約為行事準則”。

第二條到第五條寫官吏職責,第六條到第九條寫賦稅與錢糧,第十條到第十二條寫河工與水利,第十三條到第十五條寫司法與訟訴,第十六條到第十八條寫獎懲與監督。

十八條合在一起,用毛筆重新謄抄了一遍,字跡端正,條理分明。他寫完最後一條的時候擱下筆,把紙頁從頭到尾又看了一遍,然後放在桌面上晾乾墨跡,靠回椅背。窗外己經天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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