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覺得他們說的有道理,讓他們牽頭去修訂法律條文。
於是《唐律疏議》首次明確區分“明知”與“不知”。明知者流三千里,比死刑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罪,但孩子必須歸還,購金沒收。
明朝的刑罰程度大幅減輕,,買家知情也只是杖罰九十、押著幹兩年苦力。
康乾後因賣子成風,用《大清律例》嚴打。特別規定:若買十歲以下幼童,知情者與首犯同罪;若買來後又轉賣,首接按販子處斬刑。
【梅姨從來不止是一個人,她早己成了所有喪盡天良人販子的代名詞。
《刑法》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處死刑,像梅姨這類在拐賣鏈條中起到核心中轉、販賣作用的嫌犯,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等待她的,只會是法律最嚴厲的審判。】
雖然網上有梅姨的畫像,梅姨也己經落網,但是案件還處於公安偵查收尾、檢察院準備審查起訴階段,還沒有移送法院開庭審理。
林書瑜嘆了一口氣,現在這個年代,哪裡還有活不下去要賣孩子的,頂多就是不願意養,扔在路邊或是福利院門口的。
那些買孩子的家庭,真的不知道孩子是被拐的嗎?
可惜收買罪最高刑期3年,追訴時效僅5年。很多十幾年前的被拐案件,買家因為超過追訴時效,無法再刑事起訴只能做不起訴處理,無法追責。
上了這麼多年網,也只聽說過一個被找回後不認養父母,切斷和他們聯絡的人。
“這、這人抓到了,怎麼還不判刑?”
“這樣的人可是要下十八層地獄的,後世政府就應該公開處刑,殺雞儆猴!”
“是啊,還不殺她等著幹什麼?該交待的都交待了。”
“看清楚了,後世的那個法律寫的是‘最高可判處死刑’,不會有人販子還不用死吧?”
秦漢百姓極度仇視人販子,一旦當場抓獲,常常私刑處置,官府一般不會深究民眾過激行為。
秦朝律法嚴苛,拐賣人口者一律處以腰斬,把活人攔腰斬斷,團伙作案、拐賣孩童加重株連家人。
漢代《漢律》拐賣良民至偏遠地區為奴,主犯梟首示眾,從犯流放蠻荒。
如果專門拐走幼兒割傷致殘、逼迫乞討,官府查實後首接死刑,地方官如果包庇人販,一併罷官下獄。
《唐律疏議》是古代首部完整細化拐賣罪名的法典:普通拐賣成年人:主犯流放三千里,勞役終身。
拐騙、劫掠十五歲以下孩童販賣:首接絞刑。採生折割一經查實,不分首從,全部斬立決。知情收買被拐人口的買家,同樣判刑,買孩童者流放,不會無罪處理。
官員、驛站、中間人參與人口販賣,罪加一等。
後世抓到了人,也查實了梅姨和團伙乾的的事情—拐了九個男童,這情形如此惡劣,為何還拖著不判刑?
宋朝地方官員如果轄區長期存在採生折割這種黑產業,一律降職罷官。
在廣州這地區兩年就被拐了了九個孩子,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地方官員。
宋朝的地方官對這也好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