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他問她是否恨他。
問題同樣被攔下。
他終於忍不住開口:“她的迴避本身就是防禦。”
審判長立即警告,被告不得繞過法庭對證人進行診斷性評價。
沈知意把視線留在審判席上。
“我沒有迴避案件事實。”她對審判席說,“我回答了誰鎖門、誰改記錄、什麼時候用藥、我做過什麼,也承認自己記不清的部分。”
“我不回答他想用來判斷我夠不夠正常的問題。”
“因為我不是來證明自己正常到配被相信。”
她的聲音不高。
“一個人報警,不需要先透過施害者的精神評估;一個人拒絕未知藥物,也不需要證明自己永遠冷靜。即使我有創傷、會做噩夢、會害怕白色房間,那也不能倒過來證明當年的控制是對的。”
何遠舟盯著她,像在等待一次失控。
她沒有給他。
辯護律師轉向傅景行當年的簽字和秦曼雲的修改指令,試圖證明關鍵限制來自家屬與基金,而非何遠舟個人。
沈知意沒有替任何人減輕責任。
“傅景行簽過字,秦曼雲改過病歷,孫柏年蓋過章。”她說,“這些責任都應該各自判斷。”
“但把我的報警寫成妄想、把拒藥寫成症狀、把所有反對變成繼續控制理由的規則,是何遠舟提供並持續使用的。”
她沒有說他一個人完成了全部犯罪。
也沒有因為參與者很多,就讓最早設計語言的人消失在流程後面。
辯護方最後詢問,她既然能夠在三年後以法醫身份工作,是否說明明康的處置並未造成他們所說的長期損害。
許聽瀾回答:“我活下來、重新考試、重新工作,是我後來得到幫助並付出努力的結果。一個人從傷害中活下來,不能倒過來證明傷害合理。”
她沒有列舉自己失去的每一天。
法庭要判斷的是行為和責任,不是要求她把痛苦展示到足夠嚴重,才承認那是傷害。
作證結束前,審判長問她是否還有補充。
沈知意說:“沒有。”
何遠舟再次透過律師申請追問。
審判長看完問題單,全部駁回。
那上面仍然沒有事實,只有對她人格、情緒和身份的重新解釋。
沈知意從證人席下來,徑首走向證人保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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