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慧蘭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哭了西十分鐘。
她哭的不是一百二十萬元,也不是顧曼可能被執行,而是自己作為母親這些年的不容易。她說顧曼從小身體不好,工作室起步時沒有人幫,林昭又和顧家鬧翻,家裡只剩她這個當媽的能伸手。
顧曼坐在另一側,聽到“只有我幫過你”時抬起頭,眼神里己經沒有了前幾次的親近。
法官讓她們分別陳述,不要互相打斷。
陳慧蘭擦著眼淚:“我給女兒的錢,很多時候根本沒想過要回來。她現在賺不到錢,我也沒催過。是林昭把家裡弄散以後,她才突然說這些都是借款。”
顧曼的律師接過話:“如果原告認為是借款,應當說明每筆款項的借貸意思,而不是等女兒經營失敗後,以母親身份要求全部返還。”
陳慧蘭猛地看向律師:“你這話什麼意思?我女兒拿我的錢,還成我不講理了?”
律師壓低聲音提醒她不要激動。
林昭沒有出庭,但何律坐在旁聽席後面,只負責處理她作為相關證人的部分。陳慧蘭看到他,情緒又起了一層。
“林昭是不是也在外面等著看笑話?”
法官皺眉:“本案不審理你與前兒媳的婚姻關係。請回答轉賬事實。”
這一句把她從舊家庭的長輩位置拉回了原告席。
庭前調查從第一筆款開始。
二十萬元到賬當天,顧曼向陳慧蘭發訊息:“媽,給我週轉一個月,廣告款回來就還。”
陳慧蘭回:“先用,不急。”
兩個月後,廣告款沒有回來,顧曼買了一套拍攝裝置,並在首播裡說“這是工作室升級,不是亂花”。陳慧蘭在第三個月催過一次,顧曼答應月底還。
這筆錢更接近借款。
第二筆三十萬元到賬前,陳慧蘭發的是:“曼曼,這次我只能拿出這些,你別再說我偏心。”
顧曼回:“你放心,我不要林昭那種人的錢。”
兩個月後,陳慧蘭又說:“你先把上次的補上。”
顧曼沒有否認,只回了一張工作室後臺資料圖。
這筆錢同樣有明確的返還承諾。
第三筆五十萬元則複雜得多。
轉賬前,陳慧蘭發了“拿去買房也行,算我給你添置”;到賬後,她又催問“什麼時候能把這筆回到卡上”。顧曼沒有籤借條,卻在語音裡承諾“下個月先還一半”。
法律上的贈與和生活裡的反悔,不是靠一句“我當時不清醒”就能重新定性。
此外還有一筆二十萬元的房屋定金款。錢原本由陳慧蘭代為支付,因房屋交易未成退回顧曼賬戶,顧曼隨後把它拆進廣告投放和主播定金。陳慧蘭說這筆錢只是暫放,不是給女兒的;顧曼則稱母親既然沒有當場追回,就等於允許她繼續使用。
法官要求她們補交退定金回執、工作室付款記錄和當時的語音。顧曼的律師提醒她,錢退回誰的賬戶、之後由誰支配,會影響法院判斷雙方當時的意思,但不能單獨替代借款約定。
顧曼一方申請調取陳慧蘭與親友的聊天,試圖證明她逢人便說“給女兒買的”,從未提過借款。結果調出來的聊天裡,陳慧蘭既說過“給她的”,也說過“她得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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