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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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星瀾專項處分會結束。
HR把會議紀要發給我。
第一頁,是周婷。
認定:嚴重失職。
未按制度攜帶競標備用手機及備用充電寶。
未經審批,擅自刪除採購系統備用聯絡人。
報價確認階段個人手機關機,導致三次確認電話無人接聽。
專案失敗後隱瞞事實,散佈不實資訊,誤導輿論攻擊已離職員工。
處理結果: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取消全部專案獎金。
配合公司內部追償評估。
納入行業合規通報。
我看著“解除勞動合同”那一行,沒有狂喜。
只覺得可笑。
她不是沒機會。
她可以帶裝置。
可以保留備用聯絡人。
可以按檔案執行。
可以在失敗後承認自己錯了。
可她每一步都選了最貪、最蠢、也最狠的那條。
第二頁,是陸承澤。
專案監管失職。
未稽核授權聯絡人變更。
未確認競標裝置攜帶。
未核實事實便對外發布指向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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