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中旬,京州的天氣進入了最熱的時段。
太陽從早上七點就開始發力,把整座城市罩在一層看不見的蒸汽裡,連梧桐葉子都被曬得捲了邊,垂頭喪氣地掛在枝頭。
市局大院裡新鋪的柏油路燙得能煎雞蛋,空氣裡飄著一股被烤過的瀝青的氣味。
那天下午,高芸從省廳回來,帶了一條訊息:“省廳最近在徵求各地市的意見,擬出臺一份關於加強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初稿己經發到各市局了,預計月底前定稿。”
“這份規定的起草單位是誰?”
“省廳法制總隊牽頭,省政法委派了人參與。”
祁同偉在腦子裡過了一遍這個資訊。
涉案財物管理,看上去只是一個規範性檔案的最佳化,是法制部門的常規業務,但趙立春的人參與起草,意味著他可能在檔案措辭中埋下一些可被後續利用的條款。
“初稿你看了嗎?”
“看了一遍,整體框架沒什麼問題,但在‘監督機制’那一節,有一段話寫得比較模糊——‘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涉案財物管理內部監督機制,上級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的涉案財物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這句話本身不違規,但在實際執行中留下了解釋餘地。”
“如果趙立春的人參與起草了這份規定,他就有了名正言順的理由,以‘上級機關檢查’的名義介入京州的涉案財物管理。”
“只要規定正式下發,這句話就成了合法的檢查依據。”
高芸沒有多停留,她只是把資訊傳遞完,就轉身去廚房倒水了。
祁同偉坐在沙發上,把這段資訊在心裡過了一遍。
第二天上午,那份徵求意見稿正式發到了祁同偉的辦公桌上。
他翻到“監督機制”那一節,看到高芸提到的那段話,又看了一遍。
措辭確實沒有問題,但放在整個檔案的語境裡,它確實為上級機關介入下級涉案財物管理提供了一條通道。
他合上檔案,沒有立刻簽字,打電話讓法制科把市局近三年的涉案財物管理臺賬調出來,做了一次內部核對。
法制科的人很快反饋,賬目清晰、手續齊全,沒有明顯的問題。
他又讓他們把檔案中有可能被引申發揮的條款摘出來,單獨列成一份備忘錄,以備不時之需。
對方說“目前沒有發現明顯的漏洞,但監督機制那一節的表述確實存在進一步細化的空間”。
祁同偉放下電話,在原稿的“監督機制”一節旁邊寫了一行字:“建議對‘上級機關有權檢查’的範圍和程式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明確檢查需有明確的案由,避免監督工作偏離制度邊界。”
然後把檔案交由辦公室按徵求意見渠道回覆省廳法制總隊。
當天下午,肖志國來辦公室找他了。
他手裡也拿著那份徵求意見稿:“祁局,省廳這份關於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您看過了嗎?”
“看過了,法制科己經提出了修改建議,按徵求意見渠道回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