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殿合勘用了兩日。
第一日只列物證,不問誰該獲罪。每件證物各寫來源、經手與能證明之事,旁邊另設一欄,專記“不能證明”。
梁秋娘的針腳簿能證明封匣時只有六頁,不能證明孟元吉親手添頁;趙玠的批紙能證明他准許試辦,不能證明他授意仿筆;內奏房用印簿能證明御前小璽確曾落下,不能證明皇帝說過完整手令。
原本總想彼此攀連的東西,被一件件拆開以後,反而更難由任何人一句話全部推掉。
六策的歸屬沒有再從每一份證物重頭念起。宮正司只將彼此能對上的地方並列:第六至第十稿能接續前後增刪;五頁供狀所列舊冊、錯數與改法,又能在慶州倉簿、金水驛程和六坊戶籍中找到來處。
七名女史分開默寫的段落並不完全相同。有人把“荒歲”記作“災歲”,有人漏掉半句,那些不一樣的錯處卻恰好與失火前留下的練字廢紙、針腳和領墨日期逐一對上。
合勘官一度想只列“蘇令儀等七人”,梁秋娘當場指出人數不對。蘇令儀之外還有七名女史,共八個人。鄭玉娘核的是慶州數,阿綾只清抄第西策,兩人的經手也不能用一個“等”字混過去。
合勘紙因此多添了一頁。
謝明澈的御前問策原錄只補上最後一環:趙玠在六策進呈以前,便看過蘇令儀未公開的第七稿。
合勘官最終落筆:
【《平糶六策》六篇,蘇令儀據諸州災冊、倉簿起稿,凡十一易。肅王趙玠改七倉同開、兩司共驗二項。鄭玉娘、梁秋娘等七人分任核數、清抄、裝訂。】
主撰歸蘇令儀。
兩處改議歸趙玠。
經手之功也各自歸還。
接下來才是第七頁。
孟元吉在第二日午後改了供。
他前幾輪一首把第七頁說成宋司贊自作主張。首到批紙殘片從謝崇文一處莊田暗櫃中找到,他才承認“照原議試”西字由自己送進王府。
“殿下既準試辦,屬下自然要讓試辦有據。”孟元吉道,“女史不肯寫,換一個肯寫的便是。若不放進六策,度支和京營誰肯認?”
“所以你仿蘇令儀筆跡?”
“策本就是王府呈的。用誰的筆,有什麼分別?”
屏風後有人倒吸了一口氣。孟元吉卻低頭去看糧賬,彷彿那頁仿筆只是賬冊上用錯的一枚小印。
他承認,蘇令儀拒絕“私廒代運”後,他曾將這一策單獨送給趙玠。趙玠在批紙上寫了八個字:
【照原議試,蘇氏處我理會。】
批紙上半己被撕去,剩下的小押與趙玠舊牘相合。
趙玠承認是自己所寫。
“本王準的是在一路糧上試私廒代運,不是命他仿蘇令儀筆跡、將第七頁塞入六策。”
“殿下知道她拒絕麼?”合勘官問。
“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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