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糧行並非都分到相同好處。一家只收正常腳錢,一家明知新陳糧互換仍代封袋,第三家則把砂石陳米送進粥棚。合勘沒有因同在一頁賬上便同罪而論,逐家核封泥、入賬和退回銀兩。
他未必知道孟元吉轉回粥棚的是摻沙陳米,卻明知官糧私轉、價差入府,仍把它當成可以日後補平的權宜。
河決一事另問了三項。
有無人為挖堤?沒有證物。趙玠是否提前收到河險摘報?收到,並批“待御前復示”。“候勘”二字是否由他寫下?是;停遷、停閘是否由他逐字授意?現有證詞不能證明。
趙玠自己承認,第七頁案後若再擅改糧船去向,他擔心朝中立刻撤掉監糧之權。
合勘官照原話記下,沒有替“擔心失權”改成謀害百姓,也沒有將二百二十一條性命從這次遲延後面移走。
文書院縱火則另立一案。
燈油、松脂、假移案手本和兩名縱火者的供詞都指向孟元吉。孟元吉那封“殿下尚欲留人與稿,己無可能”的簡訊,反而證明他知道趙玠不會明許縱火。
火案罪目最終只落在現有證物能到達的名字上。那句“由她留在裡面”的假供仍收入副卷,旁註不予採信的時辰與證據。
罪狀宣下時,金殿外的雨剛停。
安平新送到一份補報。己核死者增至二百二十一人,另有十九人仍失蹤;先前未入籍的腳伕家眷找回姓名十一人。皇帝命把這份名單附在趙玠罪狀之後,不以最初的“二百一十七”封死撫卹人數。
孟元吉偽改策稿、侵盜官糧、截留回牘、縱火滅證,數罪並問;高讓私傳口諭、毀去原紙,內奏房書吏越意擴寫,各依所為定罪。
謝崇文與涉案糧商仍在追捕,謝氏其餘各房依是否經手分別查問,不以同姓連坐。謝明澈遲報族印、擅將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原錄謄入外司還牘,停職處分不因他今日作證而撤銷。
趙玠被奪去監糧之權、王府兵符與三年議政之資。封地歲入的三成用於安平死傷撫卹、金水堤修築與官倉補糧。他離京往金水河工,在御史與河工司監察下辦三年災後修復,不得獨立發令。
他可以查堤、調工、擬修築法,所擬每道文書卻須由河工、度支各一人複核,經手者逐項落名。若再遇緊急水情,可先發遷民令,但須在令上寫明發令人,不得借病中口諭或無名手本。
處置末尾另寫:修堤為應辦差事,不作抵銷舊罪之功。金水河需要熟悉糧道的人,趙玠卻不再擁有一人落押便可調船、封驛的權力。
這個處置有人覺得過輕,也有人認為皇子不該因病榻前一次權宜便被奪權。
兩種異議都附在罪狀末尾,原判沒有再改。
趙玠離殿以前,最後看向蘇令儀。
“若沒有第七頁,你會嫁我麼?”
蘇令儀很久才答:“那時會。”
趙玠聽完,許久沒有出聲。
趙玠點了點頭:“你就算入了王府,也不會一首留在我給的位置上。”
“不會。”
“我原以為,等你進來,自會看見我能給你的比名字更多。”
“我也原以為,等我進去,自會找到機會把名字拿回來。”
趙玠被帶出殿門。
他走到門檻前回了一次頭,最終什麼也沒再問。殿門外積著雨水,押送官先下階,他隨後踩進那片未乾的水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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