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軍婚:我修機器,他負責追我》第32章 誰把掛牌摘了(1)

作者:月見未遲·28天前

“停機!”

這一次不需要等金屬屑。

三十八號織機尚未驗收,任何生產執行都不合規。擋車工聽見林晚禾喊,立即停機;田巧珍去分閘,林晚禾先確認機器周圍沒人,再找黃色待驗牌。

她們沒有重新掛個人鎖便立刻開罩。待驗異常本身不代表有人留在機內,機器己經被別人啟動過,狀態與離開前不同,必須重新走一遍停機、斷電、驗電和個人上鎖。第一次作業結束時的清點記錄不能替第二次隔離。

牌不在電門,也不在地上。

高建國從車間另一頭走來:“又怎麼了?”

“未經待驗簽字復機。”田巧珍把驗收單給他看,“安全員欄空著。”

“機器不是己經修完?”

“修完不等於驗完。”

“誰開的?”

當班擋車工臉色發白:“我接班時電門上沒牌。排程員說三十八號可以上布,我才開。”

她的交接簿確實沒有待驗記錄。前一班擋車工下班時機器仍停,卻只口頭告訴排程員“機修做完了”,沒見到林晚禾二人隨後掛牌。

“牌可能沒掛牢,掉了。”高建國道。

田巧珍指向電門鉤:“我們用雙孔線穿過,打的是鎖線結。風吹不掉。”

“你們自己急著找安全員,忘了掛呢?”

林晚禾取出黃色牌存根。待驗牌一式兩聯,正牌掛裝置,存根留在工單夾;編號黃三十八槓零七,時間十點零六,兩人共同簽名。存根能證明領過和填寫過,仍不能單獨證明正牌確實掛上。

“誰看見你們掛?”

安全科先檢查電門鉤。雙孔線若自然滑脫,應整根落在下方;現場沒有線,鉤上卻留著被線勒過的新擦痕。擦痕不能證明是誰解的,只能支援牌確實系過,而非拿在手裡忘掛。

兩人離開前的工單還寫了黃牌編號,由工具間發牌員十點零五登記領出。若她們想事後編造,必須同時解釋正牌為何又出現在油桶後。證據逐項相合,仍要等目擊與現場路線,不靠任何一項單獨定論。

附近兩名女工舉手。她們只看見田巧珍把黃色牌舉到電門旁,沒有看清最後是否繫牢。另一名運紗工說十點十分經過時牌還在,能認出下角有一塊舊油漬。

“先分開記。”安全員趕到後說,“不要圍在一起對口。”

三名證人分別去不同休息室,按自己經過路線畫圖。沒有人先被告知別人怎麼說。

問話前,車間主任調整三人的崗位,讓她們照常生產,不在走廊反覆等待;詢問時間計工,不扣產量。若作證要損失半天工資,下一次最先學會的便是“沒看見”。

機器需要檢查未經空載便上布是否造成問題。

三十八號剛執行不到西分鐘,布長九米。停車聯動做過兩次實際動作,一次正常,一次晚半拍,布面留下三梭空打。新銷套可能需要調整,也可能是剛裝後潤滑未勻。若黃牌沒被摘,這個問題本應在空載點動時發現。

林晚禾沒有先追人,先與田巧珍重新掛個人鎖、驗電,再拆聯動蓋。銷套尺寸正確,停車叉回位彈簧掛點偏了一個孔。她們裝配記錄寫中孔,現場卻掛在外孔。

“是我們裝錯?”田巧珍問。

拆前照片沒有。她們按工單畫過掛點,卻只在紙上圈中孔,沒讓第三人複核實物。兩人都記得裝中孔,記憶不能替照片。

。錯掛就來本們能可也;位孔了換自擅,快更得回叉車停讓為者機復是況的能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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