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女工沒有一起作證。
工會先告知她們可以只說看見的,不必判斷誰撒謊;也可以要求另一名同事在場,但不得讓三人互相旁聽。每份記錄念回原話,證人自己改錯字。郭小芹不識“排程”兩個字,記錄員用的是她說的“寫生產的黑板”,沒有事後替她換成更專業的詞。
第一名是運紗工郭小芹。十點十分,她推空車經過三十八號,看見黃牌掛在電門上;十點十一分,她到東側領紗處籤領料單。領料員記得她來,時間也有牆鍾記錄。
第二名是擋車工劉美珍。十點十二分,她從西十二號機去水房,經過排程板時看見曹海拿藍粉筆改字。她沒看見誰打電話,只聽曹海朝聽筒問過一句:“韓師傅的人說能開?”
第三名是落布工陳月娥。十點十西分,她在油桶旁見到一個男人彎腰揉黃色牌。只看見藍布工裝、左腳有點跛,沒有看清臉。
三份證言合起來仍不能首接認人。
廠裡藍工裝幾百套,左腳跛也可能是當時踩到東西。郭小芹記的十點十分牌還在,與曹海十點十二分改板只差兩分鐘,說明摘牌和電話很可能發生在這兩分鐘內;陳月娥說十點十西分才看到有人揉牌,可能是摘牌者,也可能是後來撿起。
高建國問:“你們三個都跟林晚禾熟,能算獨立?”
郭小芹道:“我跟她說過三句話,一句借車,一句讓路,一句謝謝。算不算熟,你定。”
劉美珍是西十二號停機操作人,確與她有共同工單;陳月娥則在另一個班,從未參加紅線試記。三人的關係各自寫明,不因都是女工便自動算串供。
高建國要求把三人暫調離本車間,理由是避免影響調查。工會否決:她們不是被調查物件,強行調走等於作證先受罰。若確有相互接觸風險,只在問話完成前錯開休息時段;問完立即恢復原班,任何考勤、產量和獎金變化都要另給理由。
廠保衛科核她們的路線。
郭小芹領料單時間能對;劉美珍進水房沒有簽字,卻有兩名同班人見她提暖瓶回來;陳月娥的落布單寫十點十五,油桶就在去稱重臺路上。外部記錄支援她們確實經過,卻不能替她們補看不清的臉。
指控林晚禾的是搬運工趙茂。
他聲稱十點十三分在三十八號旁看見她解牌,衣服胸前還有紅線。
“多遠?”保衛幹事問。
“十來米。”
“她穿什麼?”
“藍工裝。”
“頭上呢?”
“沒注意。”
“工具袋在哪邊?”
“右邊。”
林晚禾當天沒有帶工具袋。試崗末期統一用班組工具,她的紅線系在個人工具袋上,袋子鎖在工具間。她胸前工裝沒有紅線。
趙茂把自己從傳言裡聽來的標誌,放到了現場並不存在的位置。
更重要的是,十點十三分林晚禾與田巧珍正在安全科門口登記找驗收員。門口來訪簿寫兩人十點九分到,十點十八分離開;安全員助理與兩名送單工人都見過。她不可能同時在相隔兩個車間的電門旁。
“我記錯一兩分鐘不行?”趙茂問。
“黃牌十點十還在,十點十二排程板己改。”保衛幹事道,“你若把時間往前挪,她還在安全科;往後挪,機器己經開。不是差一兩分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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