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委員會最後一次開會,陳啟明帶來了一本新找到的筆記。
牛皮紙封面,前半本記材料定額,後面三頁畫著斷經停車機構。最早一頁落款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六日,比林晚禾領取食堂廢紙還早。
陳啟明把筆記推到桌上:“我承認正式圖日期寫法不規範,但構思不是臨時抄的。”
委員會沒有因材料來得晚便拒收。
紙張、墨水和整本使用順序先核。十一月六日前後幾頁都用藍黑墨水,字跡自然;可那頁圖上寫著“二十七號代用襯套薄零點五”,這項條件陳啟明在第一次評審和前兩輪核查中都答成原廠件。
許芸問:“你十一月己經記得,為何今年評審時連續說不知道?”
“時間久,忘了。”
“那這頁從哪來的?”
陳啟明說是根據與林晚禾、林守成過去的談話整理。林守成去世在五月,二十七號換代用軸座則是一九八二年,談過並非不可能。
韓鐵山翻到筆記正面。
材料定額記錄用的是技術科入庫編號。十一月八日以前記到“甲-184”,十一月十五日忽然變成“甲-219”。檔案員查領料簿,219號材料表十二月二十八日才進入技術科。
不是整本筆記偽造,而是後面幾頁至少在十二月底後才寫。日期仍是回填。
陳啟明臉色發青:“我按最早想到的時間落款,有什麼錯?構思又不是領了紙才有。”
“你可以寫‘據回憶,十一月曾討論’。”許芸說,“不能把十二月底寫下的紙,當成十一月己經存在的原始記錄。”
他的補充材料沒有證明獨立先創,卻證實了另一件事:他知道代用襯套條件。正式申報時仍把三臺機器寫成原廠規格,並把從林晚禾草圖抄來的八點五解釋成自己的平均值,不再只是記錯。
委員會逐項宣讀最終事實。
一,二十七號機斷經停車問題由羅春梅持續記錄,林晚禾提出具體改造思路,完成三輪尺寸測量、樣件加工與現場驗證,構成核心方案。
二,陳啟明完成規範製圖、部分受力簡算,提出回位彈簧上移建議,對可歸檔方案有實際貢獻,應列共同完成人。
三,陳啟明未經其他參與者同意,以個人作者身份提交評審,協作欄留空;提交材料中的製圖日期、測量經歷和尺寸來源與事實不符,構成冒名申報與不實陳述。
西,高建國曾退回林晚禾的試驗申請,後又批准陳啟明個人申報,稽核失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授意陳啟明盜用草圖,不能把管理偏向首接寫成共謀。
成果登記改為:第一完成人林晚禾,共同完成人陳啟明;現場驗證羅春梅、韓鐵山;正式申報須附各人具體貢獻,原個人參評表作廢。
處分也分開下達。
陳啟明記過一次,取消本年度評優、技術成果獎金與獨立專案申報資格,六個月內調為製圖輔助。期間可按會籤任務製圖,不得單獨保管專案原始記錄;六個月後是否恢復,由技術質量和紀律表現共同評定。
這不是開除。
他的製圖勞動真實存在,錯誤也未造成裝置傷害。若廠裡為了顯得態度嚴厲把人立即趕走,處分與行為不相稱,旁人只會學會犯錯後絕不承認。可若只讓他補上林晚禾名字,冒名和回填日期又會被縮成一場未婚夫妻鬧彆扭。
高建國被責令作書面檢查,暫停半年技術成果稽核簽字權;裝置科建立基層職工試驗申請回執,不得再以崗位身份口頭退回。是否涉及其他採購和管理問題,不在本案順帶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