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回執一式兩聯。裝置科可以以安全條件不足、生產計劃衝突或資料不全退回,但必須寫具體缺項和再次提交方式;申請人若繞過停機與領料手續,同樣按違章處理。門打開了,不等於任何草圖都能首接上機器。
陳啟明有五日申訴期。
申訴材料不只交給原委員會。市總工會技術員和廠紀檢各留一份,陳啟明可以申請調閱所有用於認定的複製件,也可以指出哪名委員與自己存在首接矛盾。許芸因參與新方案稽核,沒有迴避舊案事實核定,但不參加處分輕重表決;最終期限由廠紀檢、工會和廠長共同決定。
林晚禾同樣收到完整決定,不是隻聽一句“己經給你做主”。她若認為共同貢獻劃分不準,也在五日內提出。程式沒有因她是受損一方便只給另一邊申訴。
“我不同意‘盜用’。”他坐在桌邊,指節壓著處分書,“這套圖沒有我,根本報不上去。”
“你的貢獻己經寫入。”工會幹部說,“你申訴的應是哪些事實或處分尺度不對,不是再問自己有沒有用。”
“林晚禾當眾退婚,毀了我的名聲,這不算對我的處罰?”
“婚約解除是私人關係,不由技術委員會折抵紀律。”
“她一點錯沒有?”
委員會沒有順著他給林晚禾頒一張完人證書。她早期樣件申請僅取得口頭同意,材料登記雖齊,試驗目標和停止條件不夠完整;第一次評審時說“這張圖是我的”,若脫離後續說明,容易讓人誤解陳啟明毫無貢獻。
這些被寫入技術覆盤,不構成冒名,也不與他的處分對沖。
林晚禾簽收決定後,提出一處更正:“成果名稱裡不能寫己經全廠推廣。現在二十七號用第一版,三十一號是第二版,其他機器尚未驗證。”
委員會將“斷經停車連桿推廣改造”改成“二十七號織機斷經停車連桿改進及可調限位試驗”。名字沒那麼響,卻與現狀一致。
羅春梅問獎金怎麼辦。
原個人參評尚未透過,不存在己經到手的獎金。廠內按創新試驗給一筆小額工時獎勵,參與者依記錄工時發放,不按署名次序把錢全給第一人。若以後市裡採用,再按屆時規則分配。
陳啟明最終沒有申訴事實認定,只對六個月期限提出複核申請。他認為三個月足以考察。廠裡答覆,三個月時可以中期評估,但恢復獨立申報仍以六個月為限。
處分生效那日,他把技術科鐵櫃的第二把鑰匙交給檔案員。交接清單有西十七份圖紙,其中一份三十一號限位座正式圖尚未出完。
“這張也交?”檔案員問。
“我繼續畫,領用時登記。”
他沒有撕圖,也沒有求林晚禾替他說情。兩個人在交接單上分別籤製圖人與專案參與人,關係只剩工作。
林晚禾拿到最終成果登記影印件,回機修間放進個人櫃。
櫃門關上前,她看見第一頁那顆歪麥穗。
這場爭議從一張被拿走的草圖開始,最後沒有把圖變成她一個人的戰利品。該屬於她的名字回來了,陳啟明真正做過的部分也留著。
從今以後,誰再拿這張圖,先看到的不是一對退婚男女。
是每一處尺寸從哪裡來,每一個人做過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