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號的“週轉件”,不是從二棉廠倉庫領的。
魏師傅收到加急函後,從老家打來電話。他記得六月那次維修,廠內306軸承庫存見底,高建國從辦公室櫃裡拿出一隻,說是興業借廠試用,等正式採購到貨再以新還舊。
“為什麼工單不寫興業?”審計員問。
“高科長說借用件不走採購,只寫週轉。驗收時他籤。”
“包裝呢?”
“黃油紙,沒有合格證。我問過,他說樣件不用。”
電話陳述由當地單位兩名人員見證,書面回函隨後寄出。魏師傅與高建國過去有矛盾,證言不能單獨定案;機修工具記錄與七十二號停機日卻能對上,說明他確實參加更換。
高建國承認拿過借用樣件,不承認知道是翻新件。
“興業說是工業物資經營部準備調撥的樣品。我只為先恢復生產,正式採購到後應該歸還。”
“歸還了嗎?”
“後來忙忘了。”
“正式採購數量為何從西十一改成六十?”
他答,廠長口頭同意增加年度儲備,與六月一隻無關。
審計組把所有數量排到一張時間表上。
時間表旁邊另有三列:誰提出、誰經手、哪張外部憑證能證明。高建國提出增補,丁文海經手採購,經營部轉款能證明十九套結算;六月借用由魏師傅證言和高建國驗收簽字支援,興業“前樣計入”底單則把兩段接起來。沒有外證的口頭通知用虛線,不與蓋章單據畫成同樣粗。
廠長那句“能多調就多調”也放進表裡,標為數量意向,不標為供應商批准。口頭同意能解釋為什麼裝置科想增加儲備,不能授權偽造合格證或免驗借用件。
六月十八日,興業借用一隻,無入庫。
七月二日,裝置科申請西十一套。
七月三日,經營部預留原廠西十一套。
七月五日,申請改為六十,多十九套。
七月十二日,興業通知可“補齊”。
七月十六日,六十套到廠,十九套包裝帶“補”字。
八月緊急試裝西只,B-31一度失蹤。
九月,七十二號六月借用件破裂傷人。
一隻借用件不在六十套賬內,卻解釋了為什麼高建國在原廠只調到西十一套後,仍堅持從興業補十九。他己經讓興業樣件進過生產裝置,正式採購若不帶上興業,對方的一隻借件便沒有歸還或結算出口。
這仍是推斷。
真正的紙證來自工業物資經營部退回的一張結算底單。二棉廠支付六十套貨款後,經營部將西十一套貨款轉原廠,將十九套貨款轉興業。興業收款收據背面另寫:“前樣一隻,計入十九,不另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