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聯合會前,高建國先去了醫院。
他帶二百元慰問金和兩袋營養品,說廠裡會負責到底。羅小云沒有收現金,讓工會把錢的性質寫清:是單位工傷墊付、工會慰問,還是高建國個人補償。
高建國說是個人心意。
“那更不能收。”羅小云道,“責任還在查,我媽不拿你的錢換一句不追究。”
“沒人讓你們不追究。我只是裝置科老同事。”
“那等結論出來,按同事來探病,帶兩斤蘋果就行。”
他把錢帶回,營養品由醫院登記後留作工會慰問。一次送錢本身不能證明收買,羅小云拒絕也不等於她己認定誰有罪。工會把會面時間和原話記下,避免日後各說各的。
聯合會上,高建國提出將事故分成兩個層面。
軸承來自興業,質量和經營責任交公安、工商;二棉廠內部只處理驗收入庫、裝置防護和夜班排查,不在事故報告中寫“採購回扣”或“故意使用假貨”,因為目前沒有司法結論。
“這部分我同意。”林晚禾說。
高建國看了她一眼,沒料到她先認。
“沒有證據的回扣不能寫。”她繼續,“但有證據的內部動作必須寫全:無合格證借用件入機、採購數量改動、近親供應未申報、待驗件越權試裝、溫升記錄被劃掉、B-31未及時追蹤。”
“B-31沒傷人,和七十二號事故不是一隻。”
“不把它寫成首接原因。寫管理事實和同類風險。”
“你是想把所有舊賬塞進一份事故報告。”
勞動安全員把報告結構攤開。
首接原因:七十二號翻修軸承存在舊疲勞裂紋,執行中破裂;防護罩舊焊縫和下沿間隙未能完全阻擋碎片。
間接原因:借用件無來源與驗收,排查風險識別後仍批准限時執行,裝置防護修復無強度複核。
管理背景:同一供應關聯件己出現合格證並用、數量改動、待驗試裝和記錄失真,擴大了識別難度。
B-31不列首接原因,放管理背景,有明確邊界。
羅小云收到同一份結構草案。傷者家屬可以指出事實錯誤,卻不能決定技術結論,也不需要以籤“同意原因”換醫療費。她更正母親傷的是左臂,不是初報抄錯的右臂;另要求把“一名女工受傷”改為羅春梅全名,因為這份內部責任報告不該讓傷者匿名、責任人具名。
公開通報則隱去詳細傷口和家庭住址,只寫崗位、傷情等級與處置。兩份檔案用途不同,不拿保護隱私當作抹去名字的藉口。
高建國仍主張內部先定“裝置意外”。
“廠裡資金緊,採購渠道複雜,誰都想讓生產先維持。現在人己經救治,停線也停了。把所有問題報市裡,二棉廠全年評比、貸款和訂單都會受影響。最後損失還是工人工資。”
廠長問:“你的方案是什麼?”
“對羅春梅按工傷最高標準補償,女兒若願意可安排進廠臨時崗。涉事人員內部記過、賠償,興業退貨。等公安查清再補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