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軍婚:我修機器,他負責追我》第69章 刪數據也要負責(1)

作者:月見未遲·1個月前

陳啟明第二次交出的,不是那張溫升草紙。

是一份裝置科周例會的複寫底稿。

六月十八日那欄,高建國口述:“興業樣件先上七十二號,正式批到後衝回,來源不進倉庫。”陳啟明負責會議記錄,正式紀要裡卻只剩“七十二號緊急更換週轉軸承,執行觀察”。

底稿背面還有一行他自己的小字:高說刪興業,免借件手續。

“你為什麼當時不交?”紀檢問。

“我以為只是借料沒走單。”

“興業廢品件案當時己經在查。”

“所以我更不想把名字寫進去。高科長說來源最後會由正式採購衝平。”

“事故後第一次問你,還有沒有刪改,你說只有B-31溫升。”

陳啟明低頭:“我撒了謊。”

不是記不清,也不是被問話方式誤導。他知道這張底稿會把七十二號與興業提前接上,擔心自己作為記錄人再次承擔處分,便只交了己經被實物找到的B-31草紙。

林建軍紅本出現後,他明白六月樣件的門衛登記遲早會查到,才把複寫稿取出來。

“你是因為證據快到你這裡才交?”

“是。”

這個動機同樣寫入。

底稿要先鑑真。周例會其他西項能與正式紀要、生產計劃對應,複寫紙批次也來自裝置科六月領用;“刪興業”是鉛筆後記,只有陳啟明本人筆跡,沒有旁人簽名。高建國承認會上討論過樣件,不承認說過“來源不進倉庫”。

會上另有三人。生產科代表記得高建國說過“正式批到後衝賬”,不記得是否提興業;裝置科助理小杜那天中途離場;魏師傅只參加維修部分。三份陳述沒有完整復原原話,卻能確認借件從一開始就準備由以後採購覆蓋,而非單純免費試用。

正式紀要由陳啟明謄寫,高建國審閱,小杜歸檔。供應單位消失經過至少三雙手,沒有一個人在空白處問一句原稿為何不同。版本制度當時尚未建立,卻不等於改紀要無需負責。

可以確定的是,正式紀要刪掉了供應單位,陳啟明參與謄改;誰最先提出刪除,現有證據除了他的陳述尚無旁證。

那張底稿仍有價值。

它證明六月會議原始材料曾出現“興業樣件”,事故後並非靠林建軍一人憑記憶補出。門衛小包、魏師傅安裝證言、興業結算底單與會議複寫相互接上。

陳啟明要求把自己列作主動提供關鍵材料。

紀檢同意列“主動補交”,同時列“首次詢問隱瞞、參與形成不完整正式紀要、B-31溫升未歸檔”。提供證據是一個動作,刪改和拖延是另外三個,不能互相吞掉。

他的處分複核因此不再只談盜圖。

原記過、取消年度評優和六個月製圖輔助期繼續;安全記錄事件追加記大過,調離技術科一年,期間到裝置檔案室做清點與借閱登記,不得參與原始技術資料彙總。兩年內不得申報個人技術成果,期滿需重新透過職業紀律與製圖考核。

工資按調入崗位實際等級執行,技術津貼暫停,不追扣此前己完成製圖的正常工資。廠裡不能把處分變成無限罰款;他因錯誤造成的具體損失若經責任認定,再按制度另處。工會向他說明申訴期限和可查材料,處分書不得只讓他籤“服從”。

陳啟明申請由市工會複核記大過是否與原記過重複。複核結論認為兩次針對不同事實:冒名申報與安全記錄隱瞞各自成立,處分可以並存;調離期限從新決定生效日起算,但原製圖輔助己履行月份計入職業觀察總評,不把時間一層層無限疊加。

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紀檢沒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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