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因為愧疚,而是供應商已經發現他偽造過我的簽名,新單位也要求他先處理糾紛。
簽完後,他把筆丟在桌上。
“現在滿意了?”
我拿起那張紙。
“我只要屬於我的名字。”
走出調解室,媽媽追上來,把一個布袋塞給我。
裡面裝著我小時候的照片、舊獎狀,還有那件出事前穿過的黃色毛衣。
“這些年是媽做得不對。你把東西拿回去,咱們慢慢補。”
照片裡的我站在遊樂園門口,手裡舉著棉花糖。
那時我還會生氣,也會大笑,不知道家裡很快會選中我替哥哥受罰。
我留下照片,把布袋交還給她。
“東西留在你那裡吧。”
媽媽問我什麼時候肯叫她一聲媽。
我沒有回答。
遲來的稱呼不能把十六年補回去,哭過幾次也不能替代後果。
法院確認調解協議後,哥哥賣掉了車,補交康復費用。
父母把舊房抵押,替他解決偽造擔保留下的賠償。
妹妹第一次開始承擔父母的日常賬單,半個月後就在群裡抱怨報銷手續麻煩。
我只發了操作流程,沒有替她辦理。
晚上回到省城,方敏給我留了一碗粥。
她指著冰箱上的值日表。
“這周輪到我做飯,你別搶。”
我站在廚房門口,沒有伸手接她正在洗的碗。
原來被照顧時,我不需要先證明自己配得上。
桌上的責任更正書已經蓋章。
那段樓梯終於有了真正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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