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堆爬出來的神醫》第324章 模糊條款下的合規博弈(2)

作者:塔哈瑪特·26天前

她把信封放在秦墨桌上。

秦墨拆封,抽出兩份檔案,上級部門書面通知,抬頭印著機構正式名稱;平臺調閱規則文件副本,封面印著“資格預審·既往病例調閱規則(版本4.1)”,十二頁裝訂整齊。

他先看通知正文。

“根據全國醫療資料共享平臺資格預審要求,你單位需在三個工作日內透過平臺提交至少一份既往病例用於資格稽核。提交病例需符合附錄調閱規則全部條款。另,資源方對本次資格預審有額外要求,具體標準另行告知。”

落款上級主管部門公章,日期昨天。

秦墨把通知遞給方晴:“資源方有額外要求,但沒說是哪一方,也沒附具體標準。”

他翻開調閱規則文件,首接翻到第三部分“許可權分級”。

條款3.2寫:“提交方需確認所提交病例的原始資料來源許可權,跨機構病例需提供原始出處機構的資料共享授權書。”

條款3.4寫:“若病例涉及多平臺儲存,提交方僅需宣告資料來源,無需逐平臺申請授權。”

秦墨在記錄本上抄錄這兩條原文,在3.2下方畫線,在3.4的“僅需宣告資料來源”下面畫第二條線,兩條線之間畫了個雙箭頭。

他翻到第西部分“審查觸發條件”。

條款4.1寫:“平臺對提交病例進行格式稽核及編碼完整性校驗,若檢測到病例資料存在跨平臺調閱標記,將啟動資料來源追溯審查。”

條款4.3寫:“歷史病例跨平臺調閱,係指病例資料在提交前己儲存於多個平臺數據庫,並在任一平臺產生調閱記錄。平臺有權依據追溯審查結果要求提交方補充說明。”

秦墨抄錄這兩條,在“歷史病例跨平臺調閱”下方畫線,筆跡壓得很深。

他把調閱規則文件從頭重讀,用紅筆標記所有“跨平臺”“調閱標記”“追溯審查”相關表述。在條款3.2旁批註:“要求提供原始出處授權書,但沒有定義‘原始出處’,是指病例產生機構,還是首次錄入平臺的機構?”在條款4.3旁批註:“定義了‘歷史病例跨平臺調閱’為存在多平臺儲存且產生調閱記錄,卻沒說明什麼操作會生成調閱標記,追溯審查會觸發哪些後續流程。”

他起身走到白板前,擦掉之前的記錄,畫表。

左欄:“條款3.2,跨機構需提供原始出處授權書。”

右欄:“條款3.4,多平臺儲存僅需宣告來源,無需逐平臺申請授權。”

中間畫雙箭頭,標註:“衝突點,‘跨機構’和‘多平臺儲存’的界定存在操作空間。若病例僅宣告為多平臺儲存而不標註跨機構屬性,可以規避條款3.2的授權要求。”

表下方另起一行:“條款4.3,歷史病例跨平臺調閱定義模糊。”列出三個問題:

“一,調閱標記生成機制,每次檢索都會產生,還是僅在全量調閱時產生?”

“二,追溯審查範圍,審查病例資料本身,還是連帶審查提交方其他操作記錄?”

“三,審查後果,”秦墨畫了個星號,“補充說明是走流程就可以,還是會暫停資格預審?”

方晴走到白板旁,手裡拿著平臺資格預審既往案例彙編,翻到第三頁:“去年有三家機構在資格預審時觸發追溯審查,被要求補充說明。第一家補充說明後透過,第二家也透過,第三家補充說明後被要求重新提交病例,理由是原始出處授權書不完整。”

秦墨接過彙編逐條細看。第一家授權書完整,補充說明五天後透過。第二家授權書缺一項,補交後三天透過。第三家授權書不完整,補充說明後仍被駁回重新提交,稽核週期重置。

他把調閱規則文件、通知、既往案例彙編並排攤開,在記錄本上總結:“規則存在兩個模糊點。第一,條款3.2和3.4關於授權要求的衝突。操作空間在於,將病例標註為多平臺儲存而不是跨機構,可以降低授權門檻,規避原始出處授權書要求。第二,條款4.3關於歷史病例跨平臺調閱標記的定義不明確。關鍵是搞清楚什麼操作會生成調閱標記,以及標記生成後追溯審查是暫停資格預審還是僅要求補充說明。”

他合上記錄本,手指在封面敲了兩下,發出悶響。

“還需要知道資源方的額外要求是什麼。通知裡沒說,只能等後續告知。”

。排並案草議協的署簽待和,層夾包作工進放,”求要方源資充補待·析分則規·審預格資“註標面封,袋案檔新裝編彙例案往既、件文則規閱調、知通將他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