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輪取樣便有人質疑。常平倉同批二十袋只抽四袋,靠門兩袋乾燥,靠牆兩袋受潮,若取樣位置不同,結論能相差十餘斤。查驗組於是把“每批”改成“同來源、同入倉日、同位置”三項同時一致才可並組;一項不合便拆開記錄。袋數少於十隻取三隻,十至五十隻取五隻,超過五十隻每十隻增取一隻,最多不超過十二隻。異常袋不受上限限制。
複驗人可以要求重抽,卻不能只挑最好或最壞的一袋。若兩次結果差過一成,第三組從未開袋中抽樣,前兩次結果都保留。這樣做會更慢,但比把一次稱量裝成全倉真相要可靠。
第一座關的是常平倉。
倉裡經過七日配給和緊急補糧,舊批次已經混得最複雜。原倉糧、邊村借糧、韓家暫用糧和獲准發用的六百斤賑糧陳米都用不同色木籤分割槽,沒有因放在同一屋簷下變成同一所有權。
查驗組先驗賑糧陳米。第二日觀察仍無新增嘔吐腹瀉,但靠近原沙囊的四袋有輕微土腥味,復篩後多出七斤三兩細砂。這部分繼續隔離,不因前一日六百斤試用無事便全批放行。
舊常平倉餘糧中,靠北牆的九袋烘失重量明顯高於中間糧袋,兩袋底部已有白黴。趙滿倉要求移架通風,不能把黴袋翻曬後混回好糧。扣除袋皮、雜質和確定壞糧後,可食淨數比賬面毛重少一百一十三斤六兩。
這不是又發現一百餘斤被盜。袋皮、塵殼、受潮和黴變都有實物對應,須與此前四百八十斤失糧分開。
第二座關軍倉。
梁靜慈帶三把分持鑰匙到場。軍倉裡剩餘箭簇、舊甲與糧袋同處一院,驗糧組只進糧間,不趁開門清點軍械。三名軍戶見證先核原木籤,再允許抽袋。
軍倉糧數量不多,卻分出五種年份。最舊一批袋口蓋著三年前黑石堡轉運印,米粒已經發黃,仍有一部分可食;另一批賬寫新粟,袋中卻混近兩成陳麥。賬名與實物不符,先停該批發用,未直接定為換糧。
第三座是韓家西倉。
韓萬成同意查七百八十八斤一兩已經交入公共暫用的來源批次,也同意查二百八十斤抵債籤糧,因為兩者都涉及公共債務;四百九十六斤寄存糧仍由寄存戶逐戶選擇是否取樣。最終四百一十二斤寄存糧獲同意,八十四斤拒驗,原地雙封,不因此扣給韓家。
一名寄存戶起初同意,看到驗糧人要割袋又反悔。他擔心麻袋割破後韓家不賠,便抱住糧袋不放。韓萬成提出由糧鋪出同尺寸空袋,舊袋封口和暗記保留給原主;若查驗損失超過取樣一斤,超出部分由公共查驗賬先記債。寄存戶仍可拒絕。最後他只同意從袋口糧釺取樣,不割袋角,因此那隻袋只能判斷糧質,不能用於袋源調查。
權利不同,證據強度也不同。賬上把“完整拆角”“糧釺取樣”“拒驗雙封”分成三欄,不能把未拆袋寫成已經查無問題。
韓家實糧的雜質反而最低。問題出在袋子。不同糧垛使用的麻袋新舊相差數年,袋角卻都有同樣的三針回挑。韓萬成說麻袋在北地反覆倒賣,一隻袋經三四家並不奇怪。
“所以袋子相同不能證明糧相同。”程素問道,“先記,不下結論。”
她把三針回挑的位置畫下來,又去看常平倉和軍倉留樣袋。
常平倉北牆九袋中有兩隻同樣回挑。軍倉三年前黑石堡批次裡有四隻。韓家西倉受驗批次中則有十一隻。
三處的麻線粗細、針距都相近,但這仍可能是北地補袋匠的常用手法。程素問讓人拆開一隻已經破損、確認不再承重的袋角。外層粗麻線下,壓著一根極細的暗紅經線。
北門在這時送來青崖溝文書。後隊副官沒有再親自來,只派一名車伕送達“停運損耗告歸雁書”,稱一百一十六車每停一日耗草料三千餘斤,牲畜若死應由歸雁賠償。文書仍不附指定樣袋,也不解釋為何押糧需要一百八十四騎。
二十七席只回一頁:歸雁同意在十里外設驗糧臺,也允許後隊自行選擇退回轉運倉;若要索賠,須先提交每車實載、牲畜數和拒絕抽樣的責任人。北門沒有因對方開始算損耗便放棄查驗,也沒有否認車伕牲畜確實在消耗草料。
紅線不是補丁。
它在布邊繞出七個短結,末尾又回一針。陶七斤從常平倉和軍倉各選一隻破袋,在不同見證人面前拆角。兩隻袋裡也藏著七結一回針。
沈硯白翻查舊採買簿。承熙十二年的麻袋入庫單記著一批江南澂江縣細麻袋,供貨織戶欄寫的是“蘇九娘”,共六百隻。次年軍倉補袋冊也出現這個名字,數量四百隻。韓家賬上則在承熙十四年從永濟行買入舊袋一百八十隻,原貨籤仍寫蘇九娘。
三筆年份不同、買主不同、經手地也不同。
可三座倉庫拆開的袋角,都縫著同一名江南織戶的暗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