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68章 誰燒了種倉(2)

作者:雲起昭昭·18天前

城內登記能成桶取用的植物油有五處:韓家鋪兩壇食油、羅九娘藥鋪一小甕麻油、西牆木料防裂油、兩戶自榨芥油和縣衙舊燈油。逐處封存並不等於五家都有嫌疑。先稱現存、查最近領用和盛油器;沒有原始餘量的,只能記錄無法排除,不能用今日油麵倒推昨日一定少了多少。

陶碗是歸雁常見粗陶,底部卻粘著一小片黑松灰。西牆防裂油摻松煙作記,顏色更黑;藥鋪麻油不摻灰;自榨芥油可能用燒松枝燻甕。黑松灰縮小了處理習慣,仍不能指向唯一油主。

石青醒穩後說,自己進倉時看見西垛後有火。他用腳踩不滅,便抓起陶碗想把燃著的麻繩釦住。碗底油灑在手上,火反而竄到袖口。他拖走最近兩袋,又因煙太濃退回通風口。

“為何不等開門?”沈硯白問。

“等三把鑰匙,火就吃完了。”

“你知道哪根木柵松?”

“我白日掃倉時看見的。”

“陶碗此前見過嗎?”

“沒有。”

他的說法能解釋燒傷、油手和拖袋,也留下問題:他熟悉通風口,白日到過火點附近;若陶碗是延時火源,他同樣有機會放置。

不靠供述,查火場。

西南牆角清出一隻半埋陶座。陶碗原本卡在座內,碗邊壓著三股麻繩。最短一股燒盡,中股連到舊倉種袋草繩,最長一股繞向木牆縫。碗下鋪了細麥殼,油慢慢滲下,火能沿繩延遲蔓延。

這不是一把油直接潑上去。

有人預先放好陶碗、油、麥殼和三股不同長度的引繩,讓火在關倉後才燒到種袋。若放置時只點最外長繩,起火時辰可以推遲;若從牆縫外引火,也可能在落鎖後點燃。

最長麻繩末端穿過牆腳一道舊鼠洞。洞外積灰有新劃痕,寬度只能容一隻手,不能讓人進入。牆外沒有完整腳印,救火水已經衝亂一部分地面。門鎖完整,不等於火一定由倉內人點。

白日接觸名單有三十一人。

其中九人搬種,六人重稱,四人持鑰匙或見證,五人掃倉運墊木,三人送發芽盤,另四人短暫進門檢視分垛。石青在名單裡,趙守田、趙滿倉和杜老栓不在當日入倉名單;可名單隻證明按正門進入者,牆腳鼠洞和鬆動通風柵是否早已被利用仍須查。

陶座藏在西垛後,最後三袋放下後,成人已經無法側身進去。若整套油碗在白日預置,時間窗落在最後三袋入位以前,涉及前二十七名入倉者;若只預放空陶座和短繩,最長引繩與油可在夜裡從鼠洞送入,嫌疑範圍便擴到知道牆洞的人。兩種佈置都能造成外鎖完整,不能為了縮小名單先選一種。

通風柵拆下木條的斷面新白,陳守義與兩名取水人都看見石青報火後才動手,支援入口由他臨時開啟。其餘木條沒有舊時反覆拆裝的磨痕。石青可以從通風口救火,不等於縱火者也從同一處進出。

趙守田要求立刻放開石青。他說自己也曾因反對處置被先懷疑,不能再拿油手定人。另一名寄存戶卻指出,少年若提前佈置火源,故意鑽倉也可能是回來確認火勢或取走陶碗。

兩種推斷都存在。

石青暫住藥鋪旁空屋,由一名邊村和一名軍戶輪守,可見秦越、可吃基礎糧、可請熟人陪同問話,不鎖進縣獄與吳直、葛武混押。少年身份不會降低證據標準,也不讓監護變成放任離城。

三把鑰匙逐一複核。

軍戶鑰匙由陳守義持有,邊村鑰匙由田桂枝之母馮婆子持有,第三把在種糧見證匣中,每班兩人共同開匣。酉初關倉時三把都使用過,三方分別確認門內無人、火盆熄滅、油燈不得入倉。

關倉後,三把鑰匙沒有同時離開持有人。若從正門重新進入,至少要仿三把鑰匙或破鎖復原。三隻鐵鎖均無新撬痕,鎖孔也沒有蠟屑。

可鎖只守住門。

通風口木柵鬆動,牆腳鼠洞能穿引繩,屋瓦也可揭開。查鎖不能替代查整個倉體。第二日起,剩餘種糧分三倉存放,每倉先查牆洞、瓦縫、火源和排水,再設不同持鑰組合;不能因三鎖仍在便把同一漏洞複製三遍。

蟲卵陶罐幸未進種倉。五隻溼土罐當夜已有細微裂動,網布內尚未見幼蝗,第二日繼續觀察。田間清蟲與種糧火案分開帶隊,不能一場火讓所有人停止草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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