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契,不奪藥,不死人。兩輛車送到枯柳界,契書放第一輛車裡。事後我們把欠餉名冊送歸雁,等你們來談。”
段懷山承認自己想過,第一支商隊若失敗,歸雁急需新的護路人;二十九名舊騎便能以欠餉為價進入商路。他沒有把這稱作被人利用。他知道自己在製造需求,只是不知道四鎮違約告會寫歸雁強徵車馬,也沒見過嚴復禮完整縣印。
“你把契書交給誰?”薛原問。
“陸先生的人。蒙臉,右手少一截小指。”
這個特徵曾出現在三烽假令送使和射傷陸從簡者身上。右手缺指不是唯一身份,同一人也可能被反覆描述成方便的替罪特徵;段懷山只在火把下見過一回,不能直接與此前兩案合併為一人。
兩輛車也沒有進斷石坳。
五名奪車者在南溝七里外換給陸先生的人,自己騎馬回坳。新車軸木屑來自三日前修一輛白草窪鹽車,段懷山能叫出車主,但尚待外核。遺掌對應的缺掌馬屬於十二人中的馮闊,劫後在枯柳界換馬時被陸先生的人一併帶走,馮闊沒有拿回。
“你的人在哪裡?”沈棠寧問。
“十二個,四個在這裡,八個分散在兩處棚。”
“願不願到歸雁公開說明?”
“先答我一件事。去了以後,是按劫匪關,還是按舊兵談?”
“兩件都記。”沈棠寧道,“參與劫車、傷人和威脅水源,各自說明行為;欠餉另核。承認舊債不免劫案責任,查劫案也不吞欠餉。”
段懷山道:“又是兩本賬。”
“本來就是兩本。”
他沒有立刻答應。
六人的詢問許可權不包括拘捕,也不能私下許諾免罪。沈棠寧留下三項條件:十二人可在次日午前自行到白灰線,不綁縛入城;歸雁依混合見證規則先記錄,不在記錄前分開逼供;兩輛車、失馬和傷員費用由斷事席臨時核責,涉及劫掠與傷人是否移縣案再公開決定。若十二人不來,現有自認與名單照樣封存,後續是否申請拘捕另議。
段懷山反問:“我們若來了,欠餉什麼時候給?”
“歸雁不是欠餉的軍府,不能替它今日付款。”
“那我們為什麼去?”
裴硯川道:“因為車是你們劫的。”
“你的名是你籤的。”
“所以我也去公開說明。”
段懷山盯著他看了很久。
“你說明完,還是裴家人。我們說明完,是劫匪。”
“是。”裴硯川道,“不一樣。”
他沒有說大家都承擔責任便算公平。爵位被削之後,他仍有舊部、家名和被人傾聽的資格。段懷山等人一旦承認劫車,可能失去僅有的馬和自由。責任對稱,後果並不對稱。
“我能做的不是替你們免罪。”裴硯川說,“是把我簽名的原因、軍法官口頭保證和我沒有追結清冊一併寫在你們月餉條前面。軍府若否認,我不讓它只說你們從未當兵。”
段懷山將名冊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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