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02章 假鹽引(1)

作者:雲起昭昭·5天前

鹽引號後多一個“副”字,不一定是假。

官署文書本就會有抄件、存根和回繳副頁。若只看一個字便定罪,任何商號都能拿“這是合法副抄”擋回來。

沈硯白先去問一張真鹽引應該有幾份。

白草窪鹽課所不肯把原冊送歸雁,只允許嚴復禮持縣函抄三項格式。每批鹽出場時,鹽課所留根一頁,隨貨行引一頁;貨到目的地,由邊驗或巡市書吏在行引背面記實到淨重、損耗和日期,再將回繳聯送回鹽課所。三處同號,貨重可因途中損耗減少,不能在路上增加。

一批鹽若分給兩支車隊,須在出場前申請分運單。

分運單各有子號,例如“河鹽辛四百二十七之一、之二”,每張寫獨立重量、車數、目的地和期限,並蓋鹽課所分運印。貨主自己抄一張“副引”,不能把九百斤改成三千六百斤,也不能把石羊口改成“河西諸鎮隨售”。

白草窪回函寫得很謹慎。

它只說明現行格式,不先認秦記與永濟手中哪張真。鹽課所答應遮去其他貨主姓名,提供辛字四百二十五至四百二十九五號留根的貨重、期限和目的地;原紙不離所,歸雁可派不同方三人去看。

沈硯白沒有派沈家人獨自去。

看根組由秦記侄子、石羊口一名非永濟貨棧書辦和歸雁縣書吏組成。三人只抄格式與數字,彼此不得替對方改字。永濟受邀另派一人,韓崇回信稱私商賬不受歸雁傳問,沒有參加;拒絕不等於預設造假。

與此同時,石羊口邊驗房交出近兩月實際見過的三張鹽引抄頁,巴圖馬幫八戶交出六張代辦回單,秦記交正費票與永濟回單。合計十四份材料,先按來源分開,不把同號紙疊在一起暗示結論。

辛四百二十七最先對上。

鹽課留根寫淨鹽九百斤,白草窪秦記,目的地歸雁,期限十月初三至十一月初二,只准一批兩車。隨貨正引的鹽課印、紙邊齒口與留根拓樣能合,背面尚無歸雁驗訖,因為秦記最終毀約未送。

永濟代辦回單卻寫“河鹽辛四百二十七副”。

貨重三千六百斤,可拆四批;目的地為石羊、歸雁、長柳、鬆口任一;有效至十一月三十;若原貨主不能履約,持單商號可另調同品鹽補足。末尾沒有鹽課所分運印,只有永濟白草窪櫃與北路總櫃兩枚商印。

它不是正引的逐字副抄。

重量多四倍,期限延二十八日,目的地從一個變四個,還把調貨權交給持單商號。即使商號內部需要一張排程單,也不能用與官引相近的名稱和紅印讓貨主相信它具有官引效力。

另外四號也有同類差異。

辛四百二十五留根六百斤,去石羊口一次;商隊回單寫一千八百斤,可三次分運。辛四百二十六留根一千二百斤,十月二十日止;兩張不同車隊回單各寫一千二百斤,日期前後相隔十二日,兩隊都以為自己持有未用引。辛四百二十八留根八百斤去鬆口,副單多列長柳。四百二十九尚未發鹽,永濟回單卻已經寫可預支五百斤。

五個官號對應九張商隊回單。

商隊回單合計準運一萬零四百斤,鹽課五號留根合計四千斤。兩者差六千四百斤,不能直接當作已經偷運的鹽量:有些副單可能未使用,有些只是借款擔保,有些批次後來另補正引。它能證明永濟用官號製造了遠大於官署許可的內部可調額度,不能證明差額貨物全都實際過關。

石羊口邊驗房看到的又是另一套。

三張抄頁只記鹽課正引號、官定重量和單一目的地,沒有“副”字,也沒有四鎮隨售。押車人到邊驗時交真引或真引抄驗;回到貨主與車隊手中,則拿永濟副單解釋誰有權調貨、誰承擔借款和貨損。

一套給官府看許可。

一套給商隊看債權與貨權。

兩套若明確寫“內部排程、不代官引”,本可只是商號賬。眼前九張副單卻在正面寫“憑此隨貨通驗”,紅印形制也仿鹽課分運印,且借契規定副單無效時貨主承擔整批違約。商隊被要求相信它能過驗,風險卻在出事時退回貨主。

沈硯白仍差最後一步。

紅印不是鹽課所真印,可能只是永濟商印長得相近;內容超出官引,也可能構成私契欺騙,而不一定是偽造官文。要稱假鹽引,須證明它被當作官署文書使用,或刻意仿造足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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