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持單人也不能一併按走私者處置。
秦記只把副單夾在借銀契後,認為它證明永濟可以在自己毀約後另調鹽,沒有拿去官卡;巴圖六戶中四戶只憑副單確認貨權,兩戶曾在私棧給掌櫃看;石羊小貨棧那一張才有查扣、補單、放行的完整官卡使用鏈。貨主是否知道印是假、是否主動要求補單、實際運了多少,各自不同。
嚴復禮給受影響貨分三欄:已有真實正引與實貨相合的,不因同時拿到永濟副單便封貨;只有副單、貨尚未走的,暫停出發並可向鹽課所補辦,不先沒收;已憑假分單透過官卡的,封存對應貨款與回執,查經手人和主觀知情。不能為了證明整治有力,將所有鹽扣住再讓城裡重新缺鹽。
商隊回單多出的六千四百斤也只列“可調額度差”。若能找到另發正引、退單或未裝貨記錄,逐筆衝減;只有車次、重量與官卡回執相合,才升為實際無引運輸。數字大不替代每一車證據。
白草窪鹽課所則須解釋一個程式漏洞:北卡為何僅憑一枚尺寸不合的橢圓印次日放貨。其間是否另有許可,只能查驛函、印樣冊與值守簽名。歸雁發函索當值人、驗印冊和放行依據,不把所有責任先壓給遞單小貨棧。
韓崇回了第二封信。
他說永濟北路櫃多,白草窪賬房若私刻錯印,應由具體經手人負責;總櫃副單隻作內部貨權安排,從未授意冒充官引。他交出白草窪賬房經手人名字:趙成禮,十月二十九日已離櫃,去向不明。
把責任推給失蹤賬房很容易,也不必因此假定趙成禮不存在。歸雁分別向白草窪戶冊、兩名同櫃夥計和出城簿核人;在結果回來前,趙成禮只是待核經手者,不是已經認罪的替身。
下一步查紙。
鹽課真引用細麻官紙,透光能見三道直簾紋,右下壓鹽課小篆紙記。永濟九張副單用較粗黃麻紙,紙面有細石灰點,左邊留半枚水波紙記。不同紙並不奇怪,商號內部單本就不必用官紙。
奇怪的是紙背。
沈硯白將辛四百二十六假分單放在斜光下,看到刮洗過的淺墨。上方殘一橫兩豎,下方能辨出“倉車”二字。另一張副單背面殘“驗訖”,第三張只有一個被磨去左半邊的“雁”。這些字在副單書寫前已經存在,後來用溼灰和細砂擦薄。
嚴復禮認出格式。
這是歸雁縣衙承熙十三年使用的“倉車驗訖牒”。當年商車進縣倉卸糧,縣衙在黃麻紙上預印“歸雁縣倉車驗訖”,再填倉號、車號和斤兩。三年前縮防後倉車減少,剩餘空牒封入縣庫西櫃。
第一批工票也曾使用縣衙舊空牒裁製,但那批在公開見證下從承熙十四年普通收文空頁取紙,紙邊用齒刀切根,根頁尚在;並非眼前承熙十三年倉車驗訖牒。不能因為兩者都來自縣衙便把工票與假鹽引混成同一批。
縣庫舊簿記倉車空牒一百六十張。
承熙十三年至十四年實際使用九十六張;四十一張在縮防後改作倉糧複稱回單,留有車號和收件人;餘二十三張於承熙十四年六月記作“黴溼粘連,不堪書寫,焚燬”。銷燬欄只有當時倉曹劉縉一人簽名,沒有灰重、見證或殘紙數。
二十三張對半裁開,足以做四十六張副單。
目前發現九張,不能據此斷言全來自那二十三張;縣衙紙也可能在正式使用後被商戶回收。可三張副單背面同時殘留未填寫的預印字,說明它們更接近舊空牒,而不是已完成、後來廢棄的倉車回單。
嚴復禮查劉縉。
劉縉在承熙十四年七月離任,文書寫回鄉侍母。戶冊遷出有記錄,歸雁沒有其現址。嚴復禮當時批准西櫃清理,卻只看總數和“黴溼”字樣,沒有在場看燒。他將自己的批准責任寫進查紙欄,不先說一切都是倉曹所為。
縣庫西櫃並非只有縣吏能接觸。
韓家過去持免檢與夜照,曾替縣衙運廢紙去南紙坊;兩名書辦、倉役和紙坊車伕也可能經手。程素問早年替孃家商號辦過路引,知道舊空牒會被中間人按斤收走,但她沒有在這一章先說自己具體接觸過哪一批,只要求把承熙十四年六月前後所有廢紙車腳與收條調出。
假分單紙張的來源鏈因此縮到歸雁縣衙舊空牒及其廢紙流轉。
不是縮到嚴復禮一個人。
也不是縮到劉縉一個人。
十一月十一日,公灶照常發糧七百八十斤,公糧餘五萬四千七百八十八斤四兩。查到縣衙紙沒有改變市牌失效、護路欠銀或許記火案狀態。
沈硯白把九張副單按紙紋分成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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