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04章 女兒第一次看錯母親(2)

作者:雲起昭昭·10天前

她加了與應急風險對應的條件:只有實際發生、在十五日內申報且有貨物、驗貨、火場或傷情記錄的損失可追;預期利潤、商會停業處罰、間接名聲損失不得計入;爭議由歸雁、四鎮和共同中見人三方審,不得由債權商號自己定額。

四名成年人合計一萬文。

沈玉滿的份額為零。

沈棠寧仍沒有立刻同意合成一張家庭擔保。

她要求把“連帶”二字刪掉。連帶擔保意味著商會可以不按三千、二千五等個人上限,先向最容易找到財產的一人追足一萬,再讓沈家內部互相追償。程素問兩筆嫁妝債若先收回,便可能一筆全被拿走;沈硯白即使只答應二千,也可能因住址明確先被追更多。

改約後,四人只對各自明列上限負責,不相互補足。某一人的返產不足,商會不能把差額轉給另一名簽字人;四人總可追額因此可能低於一萬。這降低了擔保實際價值,卻使“個人選擇”不是一張家內再分賬的空話。

沈萬青的書吏要求在追索順序中保留家庭擔保優先。沈棠寧也拒絕。

最終順序為:先封涉事攤戶該批貨與個人保證,再核其餘可直接賠物;若損失來自歸雁公秤、登記或公共防火過失,才動設市方公共責任份;兩層不足且責任已經三方記錄確認,最後才按四名成人各自上限追私人擔保。四鎮不得為省去向失蹤攤戶追貨,直接找沈家要錢。

同一損失也不得重複申報。貨主從個人保證、火災賠付或巡市所封金中已得多少,須先衝減;傷馬按入場估值與殘值扣算,燒壞貨按實際成本和已售比例核,不以預期最高售價索賠。擔保不計複利,不因查驗拖延滾成超過一萬。

程素問把五人的選擇帶回白灰線,而不是帶一張“沈家同意”。

四鎮最先反對的是沈玉滿不作保。商會書吏說,未來返產若按家庭共有,未成年份額可能與成人不可分;缺一人便難以追索。

程素問問:“你們要的是一萬文,還是一個孩子以後所有說不清的東西?”

“要可執行。”

“四名成人各寫份額,合一萬。返產未分前不追;依法分後只追簽字人。哪裡不能執行?”

“若返產不足?”

“擔保本來就可能不足。你們若要無風險,便不是擔保,是把損失事先送給沈家。”

談判從午初持續到申末。

最後形成的不是四鎮原案。

擔保上限仍為一萬,由四名成年人按三千、二千五、二千五、二千分別承擔;順序按實際可追財產,不設誰先誰後。程素問原報三千,沈礪安二千五,沈棠寧二千五,沈硯白二千。沈玉滿只作知情見證,不承擔。

擔保只覆蓋首期十日臨集內,因歸雁公秤、登記、公共防火通道或五家輪驗共同錯誤造成的可核直接損失。攤戶個人假貨先用個人保證和封貨賠;商會、巡市所或驗貨人過失不轉嫁沈家。申報期為閉市後十五日,三方爭議最遲三十日作臨時定額;逾期未申報,個人擔保解除。

更重要的一條寫在轉讓欄。

四鎮商會不得將擔保債權轉給永濟行、韓崇個人或任何與爭議攤戶有債權關係的商號。若需要委託收款,只能由三方共同認可的中見人代收。這樣永濟不能先製造驗貨爭議,再買下沈家擔保債。

四鎮接受五家輪驗和歸雁公秤終驗。

首批十二家攤戶共封保證兩萬文值:許記因鋪面受損將原兩千降為八百,只帶未燒的鎖與車銷;長柳另兩鋪合三千二;白草窪三鹽草戶合四千五;石羊三家草料、油與兌錢鋪合六千;白狼川兩戶藥皮貨合三千五;一戶歸雁短倉出兩千。保證按銀、銅或封存實貨分別記,不把貨值全寫成現銀。

巡市所同意在舊牌上加蓋復開戳,不另收制牌費。背契第六條改為五家輪驗,府城補例原文未回前註明“試行十日,不作為後續常例”。何敬仍保留反對,要求每日送一份禁貨與稅票抄件。

市牌終於可以用。

石羊口德平銀鋪隨首批攤戶帶來碎銀,願按三家公開兌價中值換給歸雁。折銀二千一百文值,兌費四分,共收銅錢二千一百八十四文。護路首付另有二千一百文直接發銅,十二騎合計取得四千二百文值工資;兌費由公共服務維護賬承擔,不從騎手工資扣。

碎銀沒有整錠分給領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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