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06章 第一座換馬站(1)

作者:雲起昭昭·1天前

歸雁到石羊口三十餘里,快馬半日,重車要走一日。

真正拖慢商隊的不是最後十里,而是馬累了以後沒有地方換。

過去永濟車隊在石羊、馬背泉和鬆口都有自己的馬廄。小商隊只能讓同一匹馬從早走到晚,或向沿路馬主臨時問價。馬一旦跛,貨便停在路邊;貨主急著走,換馬價便由唯一有馬的人開。

第一張單票還沒得到長柳同意,歸雁先把已經同意的歸雁至石羊路段做實。

地點選在馬背泉西卡舊房。

那裡原是商隊驗路引的卡房,三間土屋、一段矮牆和六個殘馬欄。第九十章戶部驛卒曾在此扣走乙卷,說明它仍被官路使用;這也意味著歸雁不能說空房廢棄便據為私產。嚴復禮與石羊縣各出一份臨時使用函:三十日內只作換馬、飲水、短歇和單票驗段,不改變房地產權,不設軍營,不扣商隊文書。

卡房靠近馬背泉,不等於泉水歸換馬站。

泉眼夏末清淤後出水仍有限。白狼川小帳、過路人和共同牧場牲畜已有取水次序。站內馬匹只使用每日辰、午、申三個登記時段的餘水,每時段最多飲十六匹;人的飲水先於換馬,病畜另隔,不準為多接一隊馬挖深泉眼或截走下游槽。

站裡沒有先買馬。

公共維護櫃只剩二千六百零六文,買兩匹能走長路的馬都不夠。程素問公開招寄租馬:馬仍歸原主,站裡只在約定路段按次租給商隊;出站前後驗蹄、舊傷、鞍磨和飲水,租費按實際出勤分給馬主。馬主可以限定不走夜路、不馱鹽或只供輕騎,條件在馬牌上寫明。

首批十四匹。

白狼川東帳四匹,邊村三戶五匹,歸雁兩家車馬戶三匹,另外兩匹屬於未參與劫案的舊巡騎。十四匹中九匹可換輕車,五匹只供單騎或馱不超過一百二十斤。沒有一匹因裴硯川認得軍馬便自動入站。

馬賬第一欄記馬主,第二欄記馬色、齒齡、蹄寬和舊傷,第三欄記可走路段與載重,第四欄才記租錢。馬死傷先按入站估值、殘值與當次行為核,不寫“進站一切自負”,也不承諾只要死在路上便全價賠。

草料另一本賬。

趙滿倉不負責配馬,卻會看草黴與籽殼。四家草戶首批寄放乾草一千二百斤、豆秸三百六十斤、少量燕麥一百二十斤。入倉先稱乾重、查黴熱與泥砂;商隊按實際領用付錢,草戶每十日結一次。站裡不先買斷全部草,也不能把未賣草寫成公共庫存。

住宿再另一本。

三間土屋只修出十二個鋪位。人按床夜付,馬伕守欄可在外棚免費坐夜但不佔被褥;商戶自帶鋪蓋與使用站被價格不同。女人、帶孩子家庭和傷病者可申請隔簾,不因此多收。火盆、燈油與熱水另記實際用量,不把它們藏進一個模糊“房錢”。

修掌和修車也不併賬。

一名右腿不適長騎的舊巡騎被轉入識路修掌候選,另有一名石羊掌匠輪值。換一枚釘、補一塊掌、正一根車銷分別掛牌。修壞了按當場驗收與材料責任核,不用馬租收入替掌匠補虧,也不讓住宿費悄悄養馬。

“分這麼多本,誰來算?”薛原問。

換馬站需要一名賬房。

招募條件比會寫字多三項:不得同時替沿路債主催賬;須公開本人及配偶的商號債務;每天收錢由服務人和付款人各簽一欄,賬房不能既報數又作唯一收款人。

報名七人。

最後選中陳敘,二十九歲,曾在石羊口一家小貨棧做六年賬房,能分銀色、會算馬草折耗,也能讀三縣稅票。他自報父親欠過永濟糧債,去年已以兩車皮貨結清;妻子在石羊布鋪做縫工,無商號股分。石羊舊貨棧出具離櫃結清書,兩個前同事分別說他賬清、手穩。

這些支援他適合,不是終身清白證明。

歸雁另查了他本人近三年兩處借契,沒有未銷債;沒有許可權搜妻子私物或逼岳家交全賬。利益披露能減少未知,不能把一個人查到沒有任何可能隱瞞才讓他工作。

現金保管沒有交給陳敘一把鑰匙。

馬租、草料、住宿、修掌四本賬各自結頁,每項經手人在日終報應收與實收。錢暫放四個內袋,再一同進入舊卡房鐵櫃。鐵櫃有兩把鎖,左鑰由陳敘持,右鑰由當日輪值站管持;兩人同時開櫃清點,封條由一名過夜貨主見證。陳敘不能獨開,站管也不能不留賬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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