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07章 追回的不是銀子(2)

作者:雲起昭昭·1個月前

“胡實讓你偷二千五百五十六,債還差八百零四。”程素問說。

陳敘低下頭:“他說先交這次,剩下不催我妻子。”

“寫了嗎?”

“沒有。”

他明知口頭暫緩不等於銷債,仍把全櫃拿走。債主施壓解釋他為何冒險,也顯示即便偷成,控制不會結束;但債並沒有替他抽鉸銷、繫繩、隱瞞和拿錢。

回程經過石羊口時,嚴復禮沒有讓追查組直接闖永濟櫃拿人。他請石羊縣役依現有紙條和贓款記錄,先調胡實當日出入簿。櫃上答胡實昨日申末去了白草窪收賬,預計三日後回來;夥計交出的外賬差簿卻記著,他今早卯正曾領一匹青騾,去向欄寫“柳橋”。領騾欄只有胡實私章,沒有還騾時辰。

差簿不能證明窯外窄靴屬於胡實。青騾也可能交給別人,夥計還可能事後改賬。石羊差役只封存該頁抄件,要求櫃上保留原簿與馬槽領用牌,並派人去白草窪核胡實是否真在那裡。程素問把“胡實指使”寫在待核欄,不寫進已證事實。

陳敘聽見後忽然問:“若不是他親自來,我說了還有用嗎?”

“有用。”程素問道,“用來查,不用來替誰定罪。”

她又讓他逐句複述見胡實的地點、時辰和衣著。陳敘說前日傍晚在石羊布鋪後巷,胡實沒有提鐵櫃結構,只說開站首夜錢最齊,交付時以“乙七”相認。可開站日期三日前已貼在石羊車市,櫃中會有多少類款項卻只有站內經手人清楚。這個差別被單獨記下:債主能推知首夜有錢,不必然知道四隻內袋和背鉸銷;若有人洩露櫃內安排,便還有一條未查明的訊息線。

回站後,有人要求當場吊死陳敘。

馬主的錢差點沒了,草戶也說開站首夜便偷,以後誰敢寄草。舊巡騎中有人提出按軍營盜餉論處,殺一人才能立信。

程素問沒有權決定死刑。

她也沒有用“他是被逼的”要求大家原諒。嚴復禮按縣案記錄盜取代收款、預謀拆櫃、隱瞞利益和自願交回;陳敘在差役看守下等正式處置,不回賬房、不接觸證人。周蘭不是共犯,除非有證據證明她參與,不因丈夫供述便拘她。

周蘭午後由布鋪東家陪著來認借契。她承認手印與六百文還款,卻說從未見過“針藥同保戶”後三頁。原契騎縫處有她的半枚指印,後三頁紙邊卻比前頁短一線,究竟是籤時夾入還是後來換頁,肉眼不能判。嚴復禮把她的陳述與契頁分別封記,不讓永濟拿“契上有印”直接扣她工錢,也不讓歸雁以“她沒看過”當場宣佈整契作廢。

馬主問得更直:“債契若是假的,陳敘偷錢是不是就更該重辦?”

“債契真假決定誰在逼他、逼到什麼程度。”嚴復禮答,“他是否有意拿走不屬於自己的錢,看鐵櫃、工具、足跡和他自己的供述。兩件事有關,不是同一件事。”

因此案卷分成三束:換馬站失竊由石羊縣按行為與追回情況查辦;永濟高息、並費和同保頁由借契發生地核賬;胡實是否教唆,則等行蹤、紙墨、接頭約定與訊息來源互證。三束可以互相送抄,不能因其中一束難查,便把另兩束一併拖死。

“錢全回來,能不能輕一點?”有人問。

“可以作為量責事實。”嚴復禮道,“不是沒有偷。”

程素問先處理追回的錢。

七百二十六逐匹付馬主,六百三十六按四家草份入各自封包,一百八十付掌匠與材料人;三百找零回站賬;七百一十四進入站內收入,扣首夜燈油、洗被與當日停站損耗後再算淨額。先前封的一千五百四十二文公共保障原封退維護賬,不以曾經差點墊付寫成實際支出。

鐵櫃釘上地梁,兩根鉸銷敲彎並加背封。以後馬主日結在驗傷後即付,草戶可選三日或十日結;超過五百文的夜留款轉三鑰清分匣,不再全部壓舊卡房。賬房只記賬,現金由當項經手人與輪值站管共同收,不能再由一個崗位碰四類內袋。

追回銀錢沒有讓站裡恢復成從未被偷。

陳敘的信譽、馬主第一夜的風險、停站半日損失和新增保管成本都留下了。若只把二千五百五十六重新放回櫃裡便稱案件結束,下一名被債控制的人仍可進入另一個節點。

周蘭的借契有六頁。

前兩頁是她的本金利錢,第三頁開始是“針藥同保戶”。二十八名借款人以戶號、姓名和手印互保;一人逾期,永濟可暫停其他人的新借、扣代售貨款或要求補保。每個人實際借款不同,卻被綁在同一張催繳次序上。

陳敘交出的紙條寫“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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