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10章 共擔一場虧損(1)

作者:雲起昭昭·4天前

十二輛空車回來後的第二天,鐘樓下襬了九張討賬桌。

六戶糧主、兩戶鹽商、三家鐵鋪一共十一家,其中糧貨按六戶分權,鹽鐵各推一桌共同說話。九張桌上都放著同一句要求:歸雁既發了單票、收了路費、僱了護路人,就該賠貨。

有人要求賠九萬零六十文,有人只要先還本金,有人願意等官府三十日終核,卻要求歸雁替他們停掉德平短借利錢。

公共維護賬上只有一千八百二十六文。

昨日返程接應用了草料六十八文,郭老三傷藥與固定布二十七文,留卡三人食宿腳費四十五文,抄牒、封樣和急腳三十一文,合一百七十一。憑據核過後,維護現金只剩一千六百五十五文。

即便把這筆錢全拿出來,也賠不了貨本的五十分之一。

“沒錢不是不負責。”韓四娘把自己的沒收票壓在桌上,“可若你們收路費時說能護路,出事就說官卡不歸你們管,往後誰還買單票?”

沈棠寧沒有用禁貿令推乾淨。

單票承諾的本來是分段驗貨、路況、飲水、護送和爭議記錄,不承諾替貨主對抗合法或形式合法的官卡。可歸雁招聘的馬廣全洩露路線,護路組織確有用人和資訊分發責任;分票把舊總重暴露給十四人,也沒有為全路時刻另設遮蔽。

官卡有沒有禁貿令都會扣歸雁貨,和它能否一輛不漏地堵住兩條路,是兩件事。

嚴復禮把損失拆成四欄。

第一欄是沒收貨本八萬七千一百二十文,直接原因是第九號禁貿令和執行名錄;歸雁應代為申訴、追貨和提供證據,但在文書未撤前,不能承認全部由公共賬賠。

第二欄是車腳、護路和單票二千九百四十文。服務沒有把貨送達,卻確實完成了前段運輸、撤離人畜和取回空車,不能全退,也不能全收。按已完成路段和失效環節重算,應退一千零八十文。

二千九百四十文原本分成車腳一千四百四十、護路九百、單票六百。十二輛車都走完去程並把空車、車伕和騾帶回,車腳並未因貨被扣就變成零;兩名車主多留一日另列誤工,不從所有車伕的車腳裡倒扣。護路隊完成石羊前段、守卡和返程,卻讓受僱護衛賣出路線,九百文只認三百,退六百。單票在歸雁和石羊完成驗貨分賬,長柳段既未通行也未保護爭議交割,六百隻認一百二十,退四百八十。

一千零八十文由誰退也不能混成一句“歸雁賠”。護路六百先從尚未結算的組織管理餘款扣,不足部分才列僱用責任;單票四百八十從三鑰清分匣中未分出的對應路段款退,不動已經付給石羊驗泉、清障人員的工錢。若清分匣餘額不足,歸雁只墊自己應收份,不替長柳未提供的服務提前墊付。

貨主可以對重算提出異議。九家中五家接受,三家要求車腳也退一半,一家認為護路應全退。異議原樣附在賬後,不以多數票抹掉;爭議金額等長柳卡責任和護路契解釋席分別核定。

第三欄是郭老三傷藥、七日誤工及兩名留卡車主的一日損失,合四百六十二文。關丁動手是直接原因,護路人沒有拔刀並非失職;歸雁先從傷情互助小項墊二百文,其餘列入對長柳卡追償,不寫成傷者自己倒黴。

第四欄是短借利錢和後續停工。它會隨日期增長,只認原契、實際支付和合理減損,不接受貨主為了等高額賠償故意不另找生意。

九張桌沒有因此安靜。

“一千多文退款,九萬文貨誰扛?”白草鹽戶問。

“眼下是你們扛。”沈棠寧說。

這句話讓三名貨主同時站了起來。

她沒有躲開:“貨權歸你們,買賣盈利也歸你們。在沒有互保契之前,官令沒收風險不能事後全推給城庫。歸雁承擔自己洩密、錯誤承諾和救援費用;官卡承擔違法或錯誤沒收;貨主承擔當時未轉出的商業風險。若今天為了留住商人把公糧和維護錢全賠出去,下次再扣一隊,歸雁只能關門。”

韓四娘問:“那以後呢?”

“以後先交錢,再共同擔。”

沈硯白把一張沒有名字的互保草案掛上木架。

互保不是全賠。

每批貨在出發前申報貨類、進價、路線、車主與已有債權,按可核貨本繳基礎保費。普通糧草、鹽布走已驗主路,每百文繳一文半;鐵藥、易潮貨或需走支路,每百文繳二至三文;兵器、人口契、來歷不明貨、已經被官卡點名後才來投保的貨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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