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卯初,馬背泉東段沒有一個人上工。
那裡原定清凍溝、補兩處車轍,再把老槐坡外的一段窄路拓寬三尺。六十四名土工、石工和車伕都到了,工具也帶著,卻把鍬鎬平放在白灰線外。
他們沒有堵路。
已能通行的車照走,塌方、斷橋和救人也可另議。停的是新拓、日常維護和所有需要人在鬆土坡下、重車旁邊幹活的工。馬六把停工範圍寫在木板上,免得任何人說他們拿全城通行作人質。
“先把傷了以後怎麼算寫出來。”他說,“寫不出來,就別再拿我們的命算利潤。”
賀三木來得比沈棠寧早。
他摸了兩遍胡茬,看過坡腳凍裂和昨日留的木籤,只說:“今日能不挖。凍土午後松,先清會塌。”
他沒有命令徒工上工,也沒有替他們開價。
沈棠寧到場後,先問是否有必須當天處置的險點。賀三木指出東溝一處冰塞可能讓融水漫路,但只需四人從上游開口,不必進坡下。四名工人願按緊急短工另籤半日契,其他六十人繼續停工。
這不是一場誰更顧全大局的比試。
午前,舊傷名冊搬到鐘樓。
從七月西牆到十二月商路,登記過的工程傷情共二十七人次。同一人複診不重複算新傷。十六人擦傷、扭傷或短期熱症,已經恢復原工;七人停工七日至四十日,現能做輕工或原工;三人留下明確功能損失;一名西牆重傷土工因右腿骨折後傷口感染,至今只能扶杖走短路。
馬六口中的三個人都在最後兩欄。
賀二木不是賀三木的親兒,是同族木工。十月修馬背泉車欄時,舊榫受力崩裂,左手無名指、小指被石槽壓碎,秦越截去壞死指節。事故板記了木料裂紋、當班九人和停工時辰,藥錢四百八十文、當月誤工三百六十文已付;他以後仍能鋸木,卻不能穩握雙耳刨和重鑿。
孫二魁在石羊路抬凍石時腰部受壓,已領藥錢二百一十文和二十日誤工二百四十文。三個月後仍不能連續彎腰半個時辰,只能做看水溝、遞料和記車次的輕工。
白草窪土工其木日曾在排水溝側壁坍下時傷左膝。骨頭接住了,膝卻不能負重蹲下。他已收藥錢三百九十文、四十日誤工五百二十文,回西帳後只能修繩和看幼畜。
右腿重傷的土工叫周大礫。七月西牆坍塌時,他回取鐵鍬被牆腳壓住。歸雁付過藥、傷糧與三個月家戶加量,折一千三百六十文;沒有給過長期失能補償。他的妻子替他來,只帶一根磨平的舊杖。
四人的既付合三千五百六十文。
這筆錢不能抹掉,也不能拿來證明已經兩清。
秦越逐人寫功能,不寫一個籠統的“殘”。賀二木不能握重鑿,不等於不能做所有木工;孫二魁的腰傷仍可能改善,三個月後要複核;其木日膝傷可站不可久蹲;周大礫目前不能獨立走遠,且傷口冬季仍會復發。
工人提出的第一版要求,是每個重傷者按健康重工三年工資一次付清。
以每日十二文、每年二百四十工計,一人八千六百四十文,四人共三萬四千五百六十。歸雁拿不出,且四人損失程度不同。若按同數發,周大礫不夠,賀二木又會被迫用“一次付清”放棄日後復發醫藥。
商戶代表提出另一案:只為十二月以後新傷設準備金,舊傷沿用當時已付規則。
馬六當場否決:“路是七月的人修的,錢是十二月才收。你不能說收錢晚,所以傷得早的人不算成本。”
雙方都說中了半截。
不能拿今日製度假裝七月已有一份無人同意的保險,也不能因為舊契沒寫長期傷殘,就把持續獲益的路與修路人永久切開。
沈棠寧提出先從維護留存六千二百五十八文中撥三千,按四人傷情發臨時補助,剩餘規則三十日內再定。
這能讓周大礫家先過冬,也能讓工地當天下午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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