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14章 新秤(1)

作者:雲起昭昭·12天前

縣衙證物櫃裡的假秤砣,寫著十斤,實際只有六斤半。

五個月前在槐樹驛,陶七斤用驛亭銅權複稱,才從十三袋口糧裡找回短掉的三十七斤六兩。假砣底部挖空,蒙薄鐵、塗黑漆,落地聲音發空。後來證物匣被趙三帶走的是複稱記錄與假秤案抄頁,這枚砣由周成另封,抵達歸雁後交縣衙保管。

嚴復禮當眾開櫃時,假砣底封仍在。

它可以證明有人把六斤半偽裝成十斤,不能證明歸雁現在的五十斤砣就是準的。更不能因為它有舊案意義,便拿它反過來當母權。

三把秤稱同一袋鐵件,最大相差一斤十一兩。若以後每五十斤貨收一份路損和傷情準備,偏輕的秤會少收,偏重的秤會把別處誤差變成貨主成本。差額最後不是落到紙上,而是落到修路人的風險錢和商戶的貨價裡。

新秤先要回答:以誰的斤兩為準。

歸雁有縣庫銅權一套,只剩一、五、十、二十斤四枚,五十斤鐵權是承熙九年後補。石羊鹽課所借來一、十、五十斤三枚官權。白狼川東帳帶來常用銀秤小權,只到五斤;舊黑石堡軍需庫則有一組磨損嚴重的十斤銅權和二十斤鐵權。

四處權上都有印,彼此卻不完全相等。

歸雁十斤銅權與石羊十斤權放在等臂木衡兩端,石羊一側重一兩三錢;黑石堡舊銅權又比石羊輕七錢。三枚各有來歷,沒有一枚能只憑官階壓過其他兩枚。

沈棠寧沒有宣佈取平均便算真斤。

平均只能讓三處一起讓步,不能證明合乎舊制。她讓沈硯白調出近十年河西稅糧、鹽引和軍糧回單,尋找曾同時在兩地複驗、且原物重量沒有變化的銅錠與標準料。找到六筆:兩批官鑄銅錠、一組未拆封箭簇、三批鹽課留樣。舊單顯示,承熙八年前歸雁與石羊十斤權差不超過三錢;承熙九年後,歸雁後補五十斤鐵權稱出的貨總比石羊輕約二斤半。

問題可能不在十斤銅權,而在後補五十斤權與秤桿。

陶七斤把四套權逐一平碼。

歸雁十斤銅權、石羊十斤權和黑石堡舊銅權三者中,石羊居中;歸雁輕六錢多,黑石堡輕七錢。差異小於當前一斤十一兩,卻仍不能直接消掉。三方最終同意,以石羊鹽課十斤銅權作本次複製基點,不稱它“天下真斤”,只稱“河西試行母十斤”。理由寫在牌上:現存完整、居三權中位、有連續鹽課留根,且未由歸雁單方持有。

選擇理由可以被以後更可靠的上級度量推翻。

母十斤不能直接鑄成五十斤鐵塊後便結束。鑄鐵有砂眼,磨補也會改變重量。賀三木與鐵匠把五枚十斤子權分別平碼到母十斤,每枚底部留可見調重孔,增減鉛砂後以銅片鉚死,不塗黑遮縫;五枚再合稱五十斤。若五枚合重與單枚逐次相加不一致,問題就在木衡吊點或秤盤,不準靠磨其中一枚湊平。

一、二、五斤小權也從十斤逐級分校。

每一枚子權刻三項:本次校準日、相對哪枚母權、實際修補位置。驗印只說明誰見證,不再只蓋一個模糊官印。歸雁、石羊和貨主各留一套同源子權,母十斤仍歸鹽課所,但每十日三套在白灰線互校一次。

三套子權不是歸雁全買。

歸雁將縣庫舊權與那枚後補五十斤鐵權拆作原料,鐵仍屬縣庫,只支付回爐、鉚片、調重和新杆工費。石羊鹽課所用自己的舊權改制,費用從鹽課器具修繕項出;貨主套由十二名常走河西路的貨主合買,持有權歸十二人共有,不能被某一家帶回私倉。合買者可以派人持鑰,不因出錢便取得替別人定重量的權力。

公共套回爐炭火與銅鉚片一百二十八文,鐵匠和平碼人九十工合一百八十文,按二級工提風險十一文;新榆木杆、雙鉤、銅套材料九十六文,木鐵工錢八十四文,風險五文,合五百零四文。石羊套實付四百三十六,貨主套四百八十八,各自留收條,不進歸雁維護賬。

母權借出也不免費。歸雁向鹽課所交二百文封保,十日互校且原物無損後退回;封保只凍結,不作支出,鹽課所若無損拒退可憑四份圖記爭議。歸雁沒有把這二百文寫成新秤成本,也不能在凍結期間當作可用維護錢。

“母權若被鹽課所換了呢?”馬六問。

三套子權便能顯示共同漂移之外的異常,卻不能證明母權從未被換。於是母十斤的邊緣拓紋、銅鏽斑、底部三處舊磕口和懸線平碼位置都做成四份圖記;鹽課所、歸雁、白狼川和車伕代表各持一份。下次借出,先對外形,再與三套子權複核。

這仍不是無人能作弊。

它只是讓換掉一枚權、磨掉一個角或改一根秤桿時,必須同時騙過四份不在同一處的記錄。

秤砣校準完,舊秤桿的問題才顯出來。

歸雁公秤空載能平,掛十斤也準,到了五十斤卻輕九兩;把同樣五十斤貨從秤鉤內側移到外側,又多出四兩。秤桿不是直線,主吊繩也磨偏了。石羊關秤在二十斤最準,滿五十斤重六兩;長柳貨棧不肯把秤送來,只同意貨主帶子權上門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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