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看見後問:“風險匣的錢,最後也進永濟了?”
“錢付給傷者以後是她的。”沈棠寧說,“不能為了讓賬好看,再替她決定在哪裡買。”
第三日售出一萬一千四百八十斤,按十文收十一萬四千八百文。百斤以上五十九戶買走六千三百斤。另有三家外鎮貨棧派人入隊,一次要各買兩千斤,被告知沒有單戶上限後,仍須按實際貨主分開登記,不準用歸雁居民戶牌遮名。
外鎮大單使隊伍幾乎停住。
排在後面的居民第一次要求當場限購。前面已經買到兩千斤的人則說規則不能臨時改。爭執沒有動刀,卻有兩隻糧袋被扯破,漏出三十餘斤粟。永濟自行暫停大單,先賣排隊小戶,不承諾次日仍這樣做。
韓崇不是被迫讓步。
他暫停三筆六千斤外鎮訂單,只損失今日銷量,卻讓歸雁必須面對下一章的問題:是關門、限量,還是允許有錢的人先買走更多。任何選擇都會改變誰先得到低價糧。
三日銷量與收入掛上鐘樓。
十二月十八日八千二百四十斤,九萬八千一百八十四文;十九日一萬零六百斤,十一萬六千六百文;二十日一萬一千四百八十斤,十一萬四千八百文。三日合三萬零三百二十斤,收入三十二萬九千五百八十四文,平均每斤十文八釐七毫左右。
若按永濟可以公開核到的最低成本算,青崖溝收糧平均至少十五文六釐,袋耗與篩損八釐,車馬三文一釐,關驗與護送九釐,合二十文四釐。三萬零三百二十斤成本下限約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八文。
虧售價差至少二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四文。
這還沒有計算倉租、借款和壞賬,也不能證明每一斤都按同一成本取得。韓崇可能有更早、更低價的庫存,可能用其他業務利潤補,也可能有人支付差額。公開下限只能證明,三日收入不足覆蓋當前同類糧的可核成本。
白草窪在第三日午後送來補耗核銷式抄件。
表格的抬頭不是永濟,也不是巡市所。
“朔北安邊平糶銀核銷式。”
核銷條件寫得很細:指定棄城、軍籍待核地和新復邊聚落;每斤售價不得高於十二文;以同旬三地中間採購價、核定車腳、袋耗扣除實際售價後補差;每十日一報,先核八成,季末再審餘款。
按這個格式,韓崇賣十文並不必獨自承擔全部虧損。售價越低,核定範圍內可補差越高;超出核定成本的部分仍由永濟承擔,不能說是無限兜底。
表格末尾有兩個撥付欄。
第一欄寫河西巡市所代核,第二欄寫資金原撥。原撥處蓋著一枚暗紅長印,字跡完整。
寧王府安邊銀。
印下還有一行批次號:“承熙十五年冬安第三批,額銀八萬兩。”
沈硯白沒有隻憑四個字掛牆。
白草窪抄件紙號為“河巡冬支十九”,石羊收文目錄記同號一頁,附於補耗核銷式之後;長柳回函又確認該頁收文時騎縫印右上缺一小角,與白草窪抄出的缺口位置相同。三處只能證明巡市所曾同時下發同一欄位,不能證明王府銀已經如數撥到。
裴硯川認得“冬安”批次寫法。
他在黑石堡任職時見過承熙十三年的安邊銀,通常先入都督府支應庫,再分馬料、傷養、冬衣與平糶四項。舊文使用都督府方印,王府只在原撥憑照上副署。眼前核銷式卻把王府長印直接放在資金原撥欄,沒有都督府入庫號。
“可能是今年改了撥法。”他說,“也可能銀沒有進都督府,直接由巡市所代核。缺一處入庫號,只能查,不夠定挪用。”
嚴復禮列出四份後續文書:王府八萬兩撥出憑照、都督府是否收銀的庫簿、巡市所分配到各地各商號的額度、永濟每旬實際核銷與到賬。四份缺一,都不能把八萬兩全算成韓崇的錢。
韓崇當日三萬餘斤也尚未到十日報賬期。即使核銷式真實,他最終申報多少、巡市所核多少、季末是否追回,當前都沒有結果。公開頁因此不寫“永濟已領八萬兩”,只寫“虧售價差存在王府安邊銀核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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