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房屋與附田分開。回到舊宅不自動拿回已由別人春播準備的田;住了舊宅也不能把門外的軍屯地算作院地。七十四畝中,二十九畝有私契或明確繼承頁,十八畝屬於舊軍屯份,十三畝界線與南窪衝突,其餘十四畝只有往年納糧口述,須繼續核冊。
規矩寫出來,住處仍不會自己生出來。
兩處空宅只能先安置十一名原住者及家眷;三處塌宅的權利人也需要過冬;四戶現住者若調整,至少還要四處能遮風的房。縣學住著北倉火後的部分家庭,磚市空棚堆有修牆料,舊驛舍一間樑柱下沉。把爭議者塞進那裡,不叫替代安置,只叫換一種受凍。
賀三木帶人複查城南舊營房。十二間中,五間可直接住,三間補頂後可住,四間靠外牆且牆腳開裂。補前三間需短椽十八根、瓦約一千二百片、葦蓆二十四領和四十六工。現有公共料賬只能立即撥短椽九根、舊瓦七百片。
回來的人裡有木匠,也有會燒瓦的。
周有年提出由他們補營房,工先記賬,換取爭議核驗期間住處。陶春娘卻問:“他們今日有營房,我們日後搬去哪裡?”
這句話使桌邊靜了下來。
不能用一批新回來的舊人,再造一批即將被趕走的舊人。
舊兵內部也並非人人同意周有年。
傷退兵胡廣勝的房已經塌了,附田又在三年前被軍屯收回。他沒有現住者可趕,只能望著另幾處完好的院門。有人勸他先與同伍合住,等春後再說;他當場掀開右手手套,露出兩根齊根斷掉的手指。
“當年說缺了手便給退田,如今田沒有,屋也沒有。你們還有一扇門可爭,我拿什麼等?”
這句話沒有改變房契,卻揭出另一筆舊債。六名傷退者的退籍文書中,只有兩人領足一次性糧,三人只領過半數,一人文書寫著“回原屯安置”,卻沒有原屯接收印。若把他們的房田請求一概當成普通返鄉糾紛,軍府拖欠的傷退安置便會被藏進民戶之間。
沈棠寧讓人把十八人的主張再分一層:私人房契、軍屯使用、傷退安置、隨軍家屬繼承各立一頁。缺房的人先取得過冬保護,不因軍功自動排在所有病戶之前;欠下的軍府安置債也不能讓縣裡用一間有主舊宅偷偷抵掉。
最終只先開五間完整營房,給三處塌宅的權利人、兩名傷病舊兵及其家眷住;兩處空宅核清舊物後交原權利人。其餘人暫住南門熱棚與親舊家,不超過三日。三間待修營房由老兵、現住戶和公共修繕組共同出工,誰做多少都記名,卻不預先指定修好後只歸哪一方。
返城二十五人也沒有憑舊軍籍直接添進口糧總數。
其中九人原本就在歸雁現有四千三百三十六人的軍眷與外線登記中,只是短期赴石羊接人;重複領取的名字當場劃掉。餘下十六人核驗同行與來路後先入保護冊,當日按四兩計四斤,不倒填前幾日糧份,也不因房屋聽證尚未結束斷糧。歸雁原有四千三百三十六人基礎份一千零八十四斤,連新增十六人的四斤,共發一千零八十八斤,借撥糧由八千七百四十八斤降至七千六百六十斤。
黑石堡當日仍發三百六十斤六兩,軍糧由一萬四千三百五十八斤十四兩降至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八斤八兩。舊兵若後續歸入軍營,須由接收營從下一日軍糧另列,不能今日在保護冊領過,明日又以補發軍餉為名重複領同一份。
被拆過的兩處房屋另開物料債。
西牆賬能追回原門牌刻號對應的長梁三根、短木十一根和門板兩扇,其中一根長梁已嵌入牆體,不能拔;舊瓦混入兩段牆頂,無法逐片返還。料票因此不能寫“原物歸還完畢”,只能在房屋重建、同等材料補給或未來公共債兌付之間選擇。守城用過私屋不等於私屋從此無價,也不能為了還一根梁把牆拆開。
午後,十一處房屋的第一輪核驗完成。
四處現住房不動,兩處空房暫定交還,三處塌房與兩處拆房保留原權利請求;七十四畝田沒有一畝隨房當場轉交。周有年在每一頁都看過,最後把自己的槐井巷二號頁推回桌中。
“我今夜可以不進門。”他說,“但你們別告訴我,當初寫給我的話不算。”
他從棉襖夾層取出一張折成四折的紙。
紙比軍籍副頁薄,邊緣被汗和雪水浸成深褐色。抬頭是七月三十一日南門自願離城登記,同行三戶九人,方向石羊南道。正文前兩行與舊冊一致:不記逃戶,不扣城內房屋和次日糧籍。
下面卻還有一段手寫小字。
“因北煙暫離者,七日內返城,原住處按原冊安排;逾七日返城,先核房況與現住,不使露宿。房屋請求不因此次離城登出。”
末尾不是二十七席的合印。
只有一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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