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155章 代表席不是官位(1)

作者:雲起昭昭·6天前

正月二十二,沈棠寧坐到了旁聽席。

周有年那張南門附頁攤在聽證桌正中。紙上的簽名已經與七月三十一日三份南門登記、糧颱風險頁和沈棠寧自留筆記比過,是真的。

她沒有爭辯自己當時只是怕離城者被記成逃戶。

動機能解釋為何落筆,不能補回已經到期的許可權。

臨時複核由五人主持:一名舊街住戶、一名邊村人、一名遷群見證、一名縣書和一名從未參與空宅安置的車戶。周有年與陶春娘各可要求換掉一名有直接利害的人。沈棠寧只提交當日時序、二十七席尚未表決的事實,以及她給三張爭議登記加字的原因,不參與結論。

複核先確認附頁中三件有效事實。

周有年等人當時是自願暫離,不是逃戶;城內房屋請求沒有因離城登記被登出;逾七日回來,歸雁應先核房況和現住,並提供不露宿的臨時安置。這三項與當日公開規則一致,也已經由後續行為實際執行。

“原住處按原冊安排”卻不能解釋成原屋立即清人。

沈棠寧當時無權替私人房主、現住者和二十七席預先決定交付;她的簽名又使離城者有理由相信歸雁會承擔核驗與安置,不得事後只說越權便把紙變廢。複核因此把它記為一份有公共信賴、無單獨處分房屋效力的越權執行說明。

周有年的房屋請求繼續有效,陶春孃的現住保護也繼續有效。

兩邊都沒有因沈棠寧寫錯一行字失去權利。

需要追責的是誰允許一份無合簽的說明在南門成為承諾、半年內為何沒有補議,以及公共安置債由什麼財物償付。沈棠寧須在三日內提交書面說明,卻不由她自己主持這三項調查。

“我寫的,我認。”她在旁聽記錄上簽名,“怎麼改,不由我一個人定。”

這句話沒有讓周有年立刻拿到房,也沒有讓陶春娘安心。可午前另一張桌開起來時,沈棠寧仍留在旁聽席,沒有因為代表推選更重要便把自己的聽證壓後。

新代表的推選已經拖不得了。

舊十九席由原住街巷、軍戶、邊村和臨時事務拼成。它能決定自己設立的糧臺何時結束,卻不能替如今四千三百五十二人永久分地、定稅或選官。正月十九日開始的地方登記要試行七日,正月二十五日落日收首輪申請,二十六日才投票。

今日只定席位、提名和投票辦法。

最初有人提出照行業各設一席:種田、商戶、木匠、車馬、軍戶、醫藥、教書、牧畜。

名單寫到第八行便出了問題。

同一個人可能既種地又趕車,冬日替人修屋,春日回田;軍眷不一定入軍,白狼川人既養馬也做生意。更有七百餘名成人沒有能掛到門上的固定行當,其中有照顧孩子病者的人、短工、傷殘舊兵、暫未找到活計者。若只有叫得出名字的行業有席,最需要公共井、住處和基礎糧的人反而沒有位置。

草案改為五個議題組、十三席。

糧田水三席,處理耕作許可、井渠、種糧和公灶;工匠房屋三席,含修牆、安置、材料和工票;車馬商路兩席,處理運輸、牧草、市場和往來;醫護照料兩席,包含病傷、幼兒、老人和無法離家的照護;無固定行業三席,供短工、家務照護者、失業者和傷殘者選擇。

這不是把人釘死在一類。

首輪共擔申請者須自行選一個議題組投票,下一期可以改;一個人只有一票,不能在種田組投田親、再去車馬組投東家。往來冊人員可在商路議題提出意見並推一名無表決權見證,不能參與永久土地和常住稅役。軍防不塞進十三席,地方代表可以核民間徵用、傷亡和軍糧交接,卻不能靠十三票調兵。

十三人只任三十日。

他們有閱對應公賬、召集公開問答和在文書上保留反對的權力,沒有私開倉、私徵工、免自家債和替別人投票的權力。每七日須回本組答問;連續兩次不來、隱瞞直接契債或被本組過半書面要求撤換,便重新推補。

“坐席有沒有工食?”有人問。

若一文不給,能坐半日桌的人只剩有鋪面、有家人代工者;若給得像官俸,十三張椅子立刻會變成爭搶的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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