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蘭那六頁借契,第一夜沒有讀完。
留在燈下的人先找出了五個數。
實得一千二百文,費用併入後本金一千八百文,四個月後賬列三千九百六十文,已還六百文,現欠三千三百六十文。
趙冬青能算出最後兩數相減沒有錯,卻說不清一千八百如何漲到三千九百六十。胡大嫂認出“開櫃”“保人”“藥鋪代付”,不認識每項後面那句是否計息。第三頁起的同保條款更沒有人能完整讀下去。
沈硯白沒有替他們把“不懂”遮掉。
周蘭帶走一塊木片,上面只分三欄:紙上能確認的數、本人不承認的事實、需要縣案判斷的條款。她至少第一次知道,算術相合只能證明賬房會減數,不能證明前面的增加都應由她承擔。
二月初六天亮,土地聽證桌也擺出了三種不同的東西。
舊契寫誰,近三年誰在種,死者身後還有誰。
正月二十留下的五十六畝死亡繼承未清地,共分九戶。三戶有遺孀和未成年孩子,合二十二畝;兩戶只有成年女兒,合十一畝;一戶有已入家門卻未完成縣冊補記的過繼子,七畝;一戶是無子女遺孀,六畝;另兩戶目前只找到叔伯堂親,合十畝。
這些分類仍不是判決。
近三年實際耕作又是另一張圖:遺孀或子女主要耕作三十三畝,夫族親屬主要耕作九畝,雙方輪換或合種六畝,八畝因缺水、病弱和邊亂連續荒著。若只看原契,九戶的地都還寫在死人名下;若只看鋤頭,又會讓替人耕過一季者直接取得別人的祖業。
第一戶是劉杏娘。
她丈夫陳驍三年前陣亡,屍身由同袍抬回,她親自辨過左肩舊疤。陳驍死後還被人借名領過二十四斤河工食,後來已經以雙欄更正剝離冒名工食,保留陣亡、軍功和家屬權利。
可他名下九畝田仍沒有更正。
劉杏娘帶著十歲的女兒陳小禾和七歲的兒子陳平安住在軍戶巷。她公爹腿傷,能看孩子,不能久扶犁。近三年,九畝中七畝主要由劉杏娘、長女和兩戶換工婦人播種;另兩畝由陳驍堂兄陳茂春出牛翻地、修過十一丈舊溝,收成按當年口頭約定分過。
劉杏娘沒有說那兩畝從未有人幫她。
陳茂春也沒有說九畝都是自己種的。
爭的是契頁該改成誰。
陳氏族中四名長者拿來一冊舊例。冊上寫,軍戶男子死後有幼子者,由本族成年男子代守田契,待幼子成丁再交;無子者,地隨最近一房承祭。寡婦可留屋、分糧,名字不進田契。
“不是要趕她。”陳茂春說,“平安才七歲,田不能讓孩子按印。杏娘若改嫁,地跟誰走?我代管,照樣養他們。”
“養多少?”劉杏娘問。
“自家孩子還能按斤論?”
“那就是沒有數。”
陳氏長者說,她一個婦人不能因做過三年農活便改祖例。陳茂春出過牛、補過溝,公爹也仍姓陳;把地寫進劉杏娘名下,等於繞過整個夫族。
這不是全無來由的主張。
孩子年幼,春耕要種、牛和修溝;一人獨管九畝,若病倒,田也可能荒。宗族曾承擔葬儀、祭掃和兩次牛役,不能在收成將有起色時全部抹掉。可“族中代管”沒有期限、沒有收支頁,也沒有規定代管者先死、欠債或私賣時由誰追回。
更重要的是,舊例冊沒有縣印。
它能證明陳氏過去如何分,不能證明歸雁縣法規定寡婦與女兒一定沒有名字。九畝原契也只寫陳驍本人,沒有“死後歸最近男丁”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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