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四辰初,沈棠寧寫了一張十一人的隨行名單。
寫完以後,她自己劃掉了五個。
京詔點名的不是“沈家代表”,而是沈家全員。沈礪安、程素問、沈棠寧、沈硯白、沈玉滿,一個都不能以留守為由換人。裴硯川另列一行,須以守備使和舊案當事人身份同行。
這六個人沒有選擇誰留下的餘地。
沈家仍當場問了沈玉滿。
她只有十四歲,不是青峽河工案的簽字人,也沒有在長柳稅糧頁落過一筆。程素問要求京驛錄事說明,“全員”是否包括未成年罪眷;錄事拿出隨詔籍單,五個名字都在,沈玉滿後面還註明“知驛路、曾參與傳訊”。朝廷不是因為她能承擔父親的罪召她,而是把她也列作可能知道沈家證據去向的人。
若強留,她可以說是成年人沒有帶走孩子,也可能被附條解釋成沈氏一人拒不就審。嚴復禮無權替刑部刪名,只能把十四歲、無獨立案由和要求沿途女役照護三項異議寫進領詔回執。
沈玉滿問:“裝病能不能留下?”
秦越道:“真病我寫,裝病我不寫。”
“那我去。”
這不是她用一句勇敢便取得的自由選擇。名單已經替她決定大半,她能決定的是不讓家人偽造病情,也不因此被派作探路、傳密信或獨自認驛。沿途辨路可以提供觀察,是否改道仍由有權驛官與護送人承擔。
真正需要選擇的是,誰跟著他們走,誰留在歸雁承擔他們走後的事。
沈棠寧最初寫下秦越、陶七斤、孫貞、宋錄、周成和孫魁。
秦越能管路上傷病,也知道黑石堡黴糧;陶七斤能驗糧、識舊倉秤;孫貞能照護母親和玉滿,也能在她再出現眩暈時叫停;宋錄熟悉三縣抄件紙號;周成知道沿途驛站與刑部交接;孫魁是蔣文同託付的河工護衛,親自進過刑部後院,也能證明沈礪安當年並非從一開始便掌握完整證據。
每一個名字都有充分理由。
若把他們全帶走,歸雁會在同一天失去能判斷藥、糧、外勤安全、公開抄件和車路的人。
“路上有京驛騎卒,有換馬站,也有奉詔路糧。”秦越把自己的名字劃得更重,“城裡有四千三百五十二人、五口井和一場剛開始的旱。你們六個人路上若同時病倒,我去。沒有,別拿一個可能用得上的醫者,換這裡一定會用上的醫者。”
羅九娘留在藥鋪和傷棚,秦越繼續負責公衛與疑難傷病,兩人仍互相複核,不因其中一人名氣更大便只留一個空名。
陶七斤不走。
第二筆商借只剩兩日多的公糧,私售糧又要分秤。驗溼、淨重、袋耗與入倉順序不能交給臨時京差。他將三把常用糧尺分別交一把給兩個學過復秤的倉役,自己留總尺;這是增加替手,不是把他的經驗打包帶京。
孫貞也不走。
沈棠寧巡渠時的安全同伴規則已經寫入公共外勤頁。規則不能因為她離城便跟著她走,更不能把孫貞變成只負責盯住一個人的終身同伴。程素問與沈玉滿在官道上的照護,由京驛女役、沿站醫戶和家人共同承擔;若官方不給應有照護,隨行人逐站記缺,不先從歸雁抽走唯一熟悉城南接生與照護路線的人。
宋錄留下保管公開目錄抄本。
沈家帶走的證據不是唯一一套。縣學雨簿、長柳稅倉回執和借契原件仍在原處;歸雁三鑰證據匣留一套逐頁抄,十二處共食點分存紙號目錄。沈硯白只帶經過三方核認的京呈副本。路上那套被搜走、燒掉或判不採,不會讓歸雁牆上的頁碼一夜消失。
周成負責把京驛提供的兩輛車、十二騎護送與沿站糧籤逐項驗收,卻不作為沈傢俬隨從出城。他把隊伍交到南驛下一站後即返,不因熟悉官路便丟下歸雁糧車、傷車與新一輪商路排程。
程素問同樣沒有把河西九戶的往來簿帶走。
她將已入倉的兩筆商借、尚在石羊的候路貨、五戶私售糧和自己參與談成的條件分別交給韓四娘、杜承嶽與各貨主本人。韓四娘只管歸雁車次,杜承嶽只代表商會當前授權,任何人不得拿“程夫人臨走前說過”增加第三批借糧。她能隨身帶的是自己儲存的嫁衣數字抄和個人商信,不是讓全城商路繼續聽沈家母女口頭安排的資格。
最終只留下孫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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