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八,南槐驛拿出六副腳鐐。
不是要鎖孫魁。
驛丞指著京中底冊說,沈家五人和裴硯川都是待審罪籍,既然要繼續南行,照普通解送規矩應當上鐐。沈玉滿年幼,可以只與母親同車;其餘五人一人一副。
沈硯白把回京詔抄件攤開。
詔上寫的是“召回複審”,京驛交接頁寫“奉詔隨行”,十二騎兩車列的是護送,不是刑部拘解。若從南槐驛開始改戴刑具,須寫明誰在何時把他們從待審隨詔人改作在押犯,又依據哪一張拘票。
驛丞不願擔這個名字。
他也沒有立刻放行。七人被留在驛院東廂,不準自行出門;兩輛車停在可見處,十二騎仍輪班守著。沒有腳鐐,不等於自由。他們能在院裡走動,卻不能決定何時啟程、從哪條路走,也不能拒絕沿站驗名。
孫魁的刑部證人回簽在當日午後抵達。日糧從回籤時起計,不補此前自帶的兩日糧,也不把梁靜慈名下退回的那一份挪給他。
歸雁回驗比刑部回籤晚了三日。
梁靜慈本人按印證明,她沒有接到回京文書,沒有出城,也沒有委託任何人以裴氏族產代表身份同行。裴氏六房則各寫一頁,只共同確認二月初六已經撤回她出具旁支族產保結的資格;至於她是否仍能就舊簿個人作證,六房意見不一。
南槐驛沒有權重造京中底冊,只把回驗、實到七人和多餘飯食退領據縫在舊冊後面。
三月初四,隊伍重新上路。
若雁回道完好,普通車隊從歸雁到上京只需二十五至三十日。他們走了四個月零六日。
第一處耽擱在柳河。
他們北來時,夏洪沖斷石橋,只能走漏水舊渡;如今春冰將化,渡船不敢載車,臨時木橋又被夜裡漲水頂歪。京驛護送令不許他們棄官車換無籍私船,隊伍便在北岸停了九日,等橋工換完三根主樑。
沈棠寧沒有接過橋工的繩,也沒有替他們排班。
她只在每日驗車時看見河面抬高,把水線時辰記在自己的路頁上。第四日,一名橋工發現她每次都在同一塊石頭旁停留,便把那塊石頭也納入本地測水。第七日,橋工依據連續兩次升水自行停工半日。沒有人請她批准。
過橋後,夾石口的三座木牌仍在。
何有田、馮六、陳谷娘。
前年埋下去的土被凍脹抬高,木牌向西歪了。沈家不能離開護送線去修墳,京驛錄事準他們停一刻鐘。沈玉滿下車,把三個人的名字重新唸了一遍。孫魁扶正最外側木牌,沒多添一塊石頭,隊伍便繼續走。
第二處耽擱在朔北府。
三月二十三,北段十二騎完成第一程交接。朔北府刑房認為沈家判籍仍是軍前效力,應由軍府押送;軍府稱新詔召回複審,出了朔北便歸刑部;商稅司又因歸雁工票與商路封賬牒要求先留沈硯白、程素問問話。
三方都肯看人,沒有一方肯在接收欄寫全七個名字。
他們被安置在府驛後院三十一日。
院門每日辰初開、酉初關。沈家不得入市,裴硯川不得見駐軍,孫魁證人糧每五日續一次。兩輛官車仍由京驛車伕保管,誰也不能把這種等候寫成他們自願留府。
等到第十二日,沈棠寧已經寫了三次歸雁詢問頁,又三次撕掉。
她想問第二批糧有沒有抵城,嚴復禮有沒有被停印,新席選出了誰。可隨詔人的私人問頁也要經過府驛,收件人若把她的問話當成指令,留守者便又會開始解釋每一件事是否符合她的意思。
第三張紙撕開時,裴硯川坐在廊下磨刀鞘,沒有看她寫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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