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流放,我在邊關建新城》第205章 不能一刀砍斷(2)

作者:雲起昭昭·20天前

“九十日後誰看全圖?”陸慎之問。

“沒有一個人永遠看全圖。”

沈棠寧把總圖拆成三種權力。

執行桌只看未來十五日的具體糧車和可用節點,能先簽急改,但不能裁自己造成的後果。複核桌看批次完成頁、原地影響與續用條件,不能調車。證據桌由大理寺與御史臺分持,儲存假名、威脅、毀證和證人保護頁,不把證人住處交給執行桌。

三桌都能看見公開索引和紙號。涉及同一批時,按需要開對應頁,不讓一個人日常持有所有軍路、商債和家屬位置。若國家確須有人比較多地災情,可以看遮址總表,提出先後建議;實際改糧仍由執行籤,後果另由複核籤,不再讓“看見全域性”自動等於“有權決定全域性”。

公開也分三層。

第一層當日公開:六十三處型別與狀態、四十二批處於繼續、試替代或無替代哪一欄、每項決定的總籤人與復看時刻、京倉可支和可立即發用為何不同。它不寫即時軍倉座標、車伕住址和未啟程路線。

第二層限期補公開:批次到達或風險解除後十日內,公開原定與實際受糧地、改撥數量、原地少糧日數、補償和債務。若仍不能公開,必須掛出遮去內容的類別、依據、稽核人和下一次復看日期,不能只寫“軍密”。

第三層是保護性不公開。

證人真名、借用死名、家庭住處、尚未啟程的保護路線和可能讓同組人被認出的精確日期,不貼牆。完整頁由兩名限名審錄官與證人自行選擇的一名記錄人分持;公開摘要只說明有幾人、風險種類和保護是否完成,不讓“暫不公開”變成證人從案裡消失。

焦月娘的三橫組六戶,被列為第一項保護試案。

胡家母子已經核到,胡炳本人仍在外地,尚未形成正式供詞。其餘五戶中,一戶只有旁親轉述遷走與病死,三戶去向不明,另一戶現狀尚未進入京卷。方案只寫一戶已定位、一戶有待核線索、四戶未完成核驗,不把焦月娘安全寫成六戶安全。

北櫃以“一人壞路,六戶同補”持有的共同債頁先凍結三十日執行。凍結不等於債已作廢,也不強迫家屬搬走或作證;願意離開的分別選擇住處和聯絡人,不願離開的仍有保護資格。胡炳是否按印,由他知道母子與其餘五戶實際狀態後自己決定,不能拿保護換證詞。

焦月娘聽完保護條目,只改了一句。

原文寫“其餘五戶查明前,胡炳證詞暫緩公開”。她要求改為“由胡炳知情選擇形成何種證詞;涉及可識別他戶內容,在對應保護完成前不公開”。

“他可以先說自己能說的。”她道,“別用保護我們,又替他不說。”

沈硯白照改。

方案最後才寫沈棠寧自己的位置。

她不接受永久接替備忘。若前述三日保全、六時辰分籤、公開三層、證人保護和九十日自動驗退先由有權者落印,她願任三十日過渡總籤。三十日到期只可續一次十五日;屆時執行桌尚未接成,也須公開未完成項,由內閣另選,不因她最熟悉便自動續任。

任內涉及歸雁、沈家、裴家與焦月娘證詞的最終認定,她陳述事實後迴避。她可以在即時斷糧時籤一條緊急路線,不能拿緊急籤替代自己有直接利害事項的最終認定。

“你不是接受接替。”陸慎之說。

“我接受一段有終點的交接。”

“若內閣只准三日保全,不準九十日分權呢?”

“那就沒有我的總籤。”

“京倉只有十九日。”

“所以舊批不停。你不能再拿會餓死人,要求我先簽一張以後才補條件的空白紙。”

陸慎之看了方案很久。

他先在四十二批“不一刀停”旁寫了一個“可議”,又在六時辰分籤、五處驗退和證人三層保護旁逐項標問,沒有因為她拒絕做永久接替者便把整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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