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眼裡的廢物,這座城的隱龍》第256章 誰改了末頁 當天下午(1)

作者:江野zzz·28天前

當天下午,舊令房把追責冊末頁的鑑定底稿送到了江城。

原件仍封在深山,沒有離開恆溫櫃。送來的材料包括封存時拍攝的四角影像、紙纖維取樣記錄、印泥光譜和歷次歸檔目錄,全部由柳承與器務見證共同簽出。沈墨收到後核過封籤,法院附件卷裡的問松副籤則放在另一臺離線電腦上,兩組材料沒有混進同一個資料夾。

現存追責末頁寫得很重,照夜、宋長貴和六名藥工的期後失聯被列在奉遣乙四下面,三倉未復聯、潛龍令未歸也擠在同一欄,結論是“原令執行失當,責任延續”。頁尾蓋著補錄核收章,旁邊另有一枚歸檔小印。

這正是二十八年前那場保險訴訟裡,承保方拿來主張停倉責任的一套說法。問題在於,這張紙不是原冊封存時就有的。

器務記錄先給出紙張結果。原冊其餘二十七頁都用山門秋批竹棉紙,纖維裡混有細碎青麻,水紋朝向一致。末頁卻是冬批紙,麻纖維少,紙角帶一道橫向簾紋。舊令房採購簿顯示,冬批紙在原冊封存三個月後才入庫,領用去向正是補錄房。

採購簿並非孤證,那批紙的驗收單還留在舊器務庫,紙坊批號、數量與付款日期都能對應,第一張領料回執則晚了兩天。三份記錄分別由採購、器務和補錄房儲存,編號能夠接續,沒有哪一份把紙送到原冊封存以前。器務人員只據此確認末頁不可能隨原冊第一次入檔,沒有推算它究竟在哪一天寫成。

紙只能定出最早可能出現的時間,不能認出寫字的人。沈墨把這層限制記在第一行,隨後才看印泥。

追責文字使用的黑墨與原冊不同,配方倒與冬批紙入庫後的一組補錄頁接近。頁尾方章的硃砂比例也和厲承嶽同期持用的補錄核收章相符。鑑定底稿寫得很謹慎,只認同批次區間,不認具體印盒,更不認蓋章的手。

歸檔目錄給出了更明確的時序。

原冊第一次封存時,封面登記二十七頁,騎縫章由封底壓到第二十七頁。補錄登記出現在三個月後的記錄裡,上面寫著“增頁一,核收後重封”,頁數因此改為二十八。可現存第二十八頁的裝訂孔穿過舊騎縫紙屑,線結卻沒有留下再次拆封該有的雙結。器務見證據此判斷,補錄頁後來被重新穿進冊尾,現線上結至少又動過一次。

問松異議副簽在法院舊卷中有獨立頁碼,內容與墊頁恢復出的壓痕相合。它證明異議當年存在,也證明補錄環節見過這份異議。現存追責末頁卻沒有附異議,沒有註明缺失,連“問松拒補”四個字都不見了。

更麻煩的是頁碼,第二十七頁末尾原有一句“異議另附”,斜光底稿裡還能看見“附”字後方的細小頓點;現存第二十八頁接在後面,卻把題頭寫成“無異議補錄”。兩句話不能同時成立,器務見證只把衝突列入複核,沒有認定哪一處由誰改過,因為第二十七頁的墨跡早,第二十八頁的紙晚,中間仍可能經過不止一次歸檔整理。

江野把時間順序寫在紙上。奉遣乙四期滿,問松拒絕倒補;原冊先按二十七頁封存;三個月後,補錄房領到冬批紙,追責末頁入冊;又過若干年,保險訴訟中有人提交問松副籤影印件。每一步都有各自的頁號或登記,只有副籤從現存冊裡消失的時刻仍是空白。

下午四點,聯審秘書轉來了厲承嶽的書面說明。

厲承嶽沒有否認補錄章,他引用當年的令房規則,說明替值人員離席以後,仍可在九十日核心收任期內事項的補充材料。奉遣乙四在他替值期間發出,期滿追責又牽涉三倉安全,他有權同意增頁。補錄章由值房統一保管,經登記可以交給歸檔員使用,章出現在紙上不能證明他親手寫頁、穿線或收走附件。

這段解釋能對上補錄許可權,也與採購簿、增頁登記並不衝突。

沈墨繼續往下看,聯審問詢一共四項,厲承嶽回答了紙張為何晚、自己為何有權核收、補錄章為何可能由歸檔員代蓋,卻沒有回答問松異議為何未隨頁保留。他只在末尾寫了一句:“現存卷況非本人長期保管,缺頁原因無從追溯。”

江野沒有把這句迴避改成承認。厲承嶽有許可權批准補錄,這是紙面已經能夠支援的事實;具體是誰擬了追責文字,誰拆過線,誰拿走問松副籤,目前沒有證據。至於誰從“責任延續”裡得利,也只能另列。舊案借這張末頁把期後失聯壓回照夜名下,後來主張停倉責任的人都用過它,受益者不止一個。

“有許可權不等於親手辦,有好處也不等於動過卷。”沈墨說,“但核收人看過異議,最後留下的末頁卻把異議刪乾淨,這件事總得有人解釋。”

江野點了點頭,隨即讓聯審秘書追加一個很窄的問題,不問厲承嶽是不是改卷,只問當年補錄規則如何處理反對意見:核收人能不能只收追責末頁,不附已經登記的異議副籤。

厲承嶽第二次回覆來得很快。他說補錄房各年規程有過調整,現存材料不足以還原當年的具體要求;若要解釋舊規,應由玄甲門規冊保管人出具條文,不宜由涉卷人員自行作證。

這句話仍然留了退路,也給出了一條可查的路。

沈墨查了公開名冊,當年的補錄規程索引仍在。規冊保管許可權如今分在玄甲門禮務房和武務院,能夠申請調閱的人不少,願意在公開聯審裡落名的人卻不多。江野看見名單上一個熟悉的名字,沒有立刻撥電話。

厲同川剛在承武臺上與他打完兩招,又把護欄檢修編號交了出來。那幾件事只能證明他肯按自己認的規矩辦,不能證明他會替夜系說話。

江野讓沈墨把問題、證據頁號和限制條件一併寫進正式詢證函。函裡不問誰害了照夜,也不問厲承嶽有沒有刪頁,只請解釋一條舊規:核收補錄時,已經登記的異議副籤能不能從正卷中拿掉。

詢證物件一欄,填的是厲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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