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在當天十七點十二分發出。
沈墨走的是北陸聯審系統,不是私人郵箱。正文只列奉遣乙四的令號、原冊封存日、增頁登記日和問松異議的法院卷頁,追責末頁影像做了區域性遮蔽,照夜以外的姓名全部隱去。系統生成校驗值後,同一份紙本又由公證送達員送往玄甲門江城聯絡處,電子件與紙本缺一項,回函都不能進入正式記錄。
厲同川沒有馬上答。
當晚九點,他在系統裡點了簽收,同時申請檢視詢證依據。聯審秘書向他開放法院調閱回執、舊令房增頁目錄和追責末頁的鑑定摘要,問松副籤只開放帶水印的整頁影像,不提供可下載原圖。每一次翻頁都留在訪問日誌裡,他看了四十三分鐘,沒有聯絡江野,也沒有要求刪去厲承嶽的名字。
第二天上午十點二十七分,回函進入系統。
紙本比電子件晚到十一分鐘。公證送達員在微光物流會議室拆開外層封袋,沈墨核對騎縫號、頁數與厲同川的備案簽名,聯審秘書則遠端確認系統簽名有效。兩份內容完全一致,正文三頁,附件是玄甲門舊規冊第十二條和當年補錄房的流程圖。
附件不是厲同川臨時抄的一段話。每頁左側都帶規冊縮微號,末頁有禮務房當年的修訂表,生效日期早於奉遣乙四,廢止日期則在三年以後。聯審秘書又從玄甲門公開查檔口取得同號目錄,兩邊頁數、條文起止與修訂記錄相同。舊規原冊沒有送來,回函因此只能證明當時生效的書面流程,不能替任何一頁爭議材料驗真。
厲同川在開頭便限定了範圍。他沒有評價奉遣乙四,也不判斷問松副籤真偽,只說明自己依規冊保管人的公開授權,回答三十年前補錄手續如何執行。若所附頁號或日期後來被證明不實,這封函不能替錯誤材料背書。
舊規第十二條寫得很清楚。原冊封存後需要增頁,核收人可以批准補錄,歸檔員負責穿頁與重封;補錄內容若已有異議,異議副籤必須隨新增頁一同歸檔。原件暫時無法取得,可以附認證影印件,並在目錄中註明原件去向。若連影印件也缺失,增頁只能標為“異議未附”,不能把有異議的事項寫成無爭議結論。
流程圖下還有一行小字:“補錄不改原令期限,不以期後事由倒填原令責任。”
這行字與問松副簽上的話幾乎一樣,來源卻彼此獨立。一份是二十八年前進入法院的訴訟附件,一份是玄甲門自己保留的舊規冊。前者說明問松的異議曾經存在,後者說明那份異議按規不得消失。
厲同川在結尾回答了詢證函唯一的問題:“依上述舊規,已經登記的異議副籤不得從補錄卷中撤除。核收人若批准增頁,應確認異議隨附或如實標缺。核收章只證明該頁獲准進入歸檔程式,不當然證明持章人擬稿、裝訂或保管。”
他把許可權與經手分得很清楚,沒有順著夜系的材料指認厲承嶽刪頁。江野看完,讓沈墨將回函連同送達記錄歸進證據鏈,結論只寫程式缺口:追責末頁晚於原冊三個月補入,問松異議當時已存在,現存末頁未附異議,也未標缺,違反同期補錄規則。至於誰拿走副籤,仍待查。
回函進入聯審公開卷不到半小時,玄甲門武務院便提交了意見。
意見由厲承嶽署名。他沒有否認舊規條文,而是主張規冊只約束令房內部歸檔,不能據此推定追責內容失實;厲同川並非當年經辦人,也無權解釋某一頁為何缺失。末尾還要求聯審把回函降為“一般流程說明”,不得列作責任認定證據。
厲同川在系統裡看過這份意見,下午一點補交了兩段說明。
“本人未認定追責內容失實,亦未認定任何人刪頁。詢證所問為舊規,所答僅為舊規。若玄甲門對第十二條另有版本,請提交同年生效文字及保管編號。”
他沒有提江野,也沒有說願意幫助夜系。第二段更短,只拒絕撤回自己的簽名,並同意回函降格與否交由聯審席表決。
兩份檔案就這樣並排掛在公開卷裡。厲承嶽承認自己有補錄許可權,卻認為缺失異議不能反推責任;厲同川堅持舊規要求異議隨附,又拒絕把這條流程說成對任何人的指控。他們沒有隔空爭吵,名字下面的意見卻第一次朝著兩個方向落下。
玄甲門江城聯絡處隨後撤掉了厲同川下一場武務說明會的代席安排,理由寫的是“涉同門爭議,暫避解釋”。厲同川沒有申訴,只讓聯絡處把撤換時間也錄入公開日誌。這個動作說明兩邊有了縫,和投向江野仍是兩碼事。
顧微看完記錄,問江野:“這封函夠不夠把末頁撤掉?”
“不夠。”江野說,“它能證明現存歸檔不合舊規,能要求重查末頁,不能替我們補出刪頁的人。”
沈墨已經把複核申請寫好。她要求暫緩引用“責任延續”結論,調取補錄房用章登記、歸檔員名冊和第二次拆線記錄,同時保留厲承嶽對許可權範圍的說明。所有請求都落在現有證據上,沒有寫預謀,也沒有寫包庇。
提交前,她又檢查了一遍厲同川隨函附來的流程圖。圖紙右下角有一串舊歸檔碼,前半段對應補錄房,末尾兩個字元卻與第六版任務卡一樣,寫著“甲三”。流程圖旁的註釋說,這類副籤補錄完成後,要按原路線送回核接點。
江野沒有在申請裡解釋“甲三”。現有回函證明的是補錄規矩,路線碼還得用另一套材料核。沈墨把它單獨截出,與舊水務圖和青四藥箱的測量記錄放進待比對欄,三份材料暫時誰也沒有替誰下結論。
公開卷裡,厲同川的簽名仍亮在回函末頁。
而待比對欄中,“甲三”第一次有了可以追下去的送回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