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希是個胖子,看起來人蓄無害,跟彌勒佛似的,但眼中卻閃爍著精明。
“可以調解。”劉希回道。
“說說吧,原告,你們什麼條件?”法官看向沈浪。
“我們的要求很簡單,解除租賃合同,被告退還原告租房押金。”沈浪說道。
“被告,你怎麼說?”法官問道。
“我同意解除租賃合同,但是解除的前提是原告違約,我可以不要違約金,但押金不能退。”劉希理直氣壯的說道。
“原告,能讓步嗎?”法官問道。
“不能,原告之所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是因為被告違約,原告沒有過錯,被告應該退還押金。”沈浪拒絕道。
“被告,原告,你們能各讓一步,達成一致嗎?如果能調解,我立刻給你們出調解書,咱們就不用開庭了。怎麼樣?”法官在兩人臉上掃來掃去。
“讓不了。”被告劉希想都沒想,回道。
“原告也讓不了。”沈浪緊跟著說道。
“好吧,那就開庭。”
法官放棄了調解,一副“早就知道會這樣”的表情,心裡暗道:就知道有律師在,調解不成功是大機率事件。隨後他法槌落下開始審案。
先由原告明確訴求,然後被告答辯,這是程式,都是照本宣科,沒什麼好說的。
被告的答辯很簡單,那就是原告提前搬離,不再支付房租屬於違約,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沈浪一聽就知道,被告的答辯狀肯定是找律師代寫的。
接下來是舉證質證。
“第一份證據,租賃合同及租金轉賬憑證,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租賃關係。”沈浪舉證道。
“被告質證,是否認可這份證據?”法官說道。
“我和原告之間確實存在租賃關係,租金也是我收的。”劉希回道。
“也就是說你認可原告提交的租賃合同和租金憑證,對嗎?”法官確認道。
“對,租金我已經收到了,但是隻到六月底,以後半年的租金原告沒給我。”劉希認可道。
“原告繼續舉證。”法官說道。
“第二份證據,監控錄影,證明被告委託的房產中介人員在未經原告准許的情況下,一個月內多次帶客戶進入原告租賃房屋,給原告使用租賃房產造成了障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沈浪說道。
“被告,是否需要播放原告提交的監控錄影?”法官問道。
“需要。”劉希猶豫了下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