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套房子沒有鑰匙,是電子鎖。只要輸入密碼就能進入。”沈浪回道。
“那密碼都誰有?能改嗎?”法官問道。
“原告和被告都有密碼,那個帶人進房的中介也有開門密碼。密碼可以改,但是原告改不了,只有被告才能修改。在租賃合同上有約定,您看下第十二條第六款。”沈浪回道。
“被告,是這樣嗎?”法官一邊翻看租賃合同,一邊頭也不抬地問道。
“是,密碼我也知道,修改密碼的許可權只有我有,原告沒有。”劉希說道。
“原告,每次房產中介人員帶人去看房,是中介人員自己開的門,還是敲門原告開的門?”法官問道。
“是房產中介的人自己開的門。當時他們進門時,原告都不知道。”沈浪說道。
“被告,開門密碼你給過別人嗎?”法官問道。
“沒給過。”劉希矢口否認。
“那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是怎麼進去的?如果你沒給,原告也不知道,這就不是民事案子了,私闖民宅已經構成刑事案件。這案子我們就不能審了,要移送公安機關。”法官盯著劉希說道。
“哦,對了,您這麼一說我想起來了,在委託房產中介賣房的時候,我把開門密碼寫在了合同上。去看房的房產中介應該是從合同上看到的開門密碼。”劉希聽法官這麼說,心裡害怕,急忙說道。
“原告,我問下,你們房租付到什麼時候?”法官問道。
“到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原告就搬出來了,現在房子已經空了。”沈浪回道。
“因為什麼搬出來?”法官問道。
“因為房產中介總是帶人去開房,原告認為房子沒法住,缺乏安全感,也打擾他的私人生活。”沈浪說道。
“被告,剛才原告說的搬走和房租的事,你認可嗎?”法官問道。
“認可,原告確實搬了,當天原告叫我過去看著他搬的。但是我們雙方沒談好,所以沒簽退租協議。”劉希點頭道。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原告發表辯論意見。”法官說道。
“原告認為,本案被告(出租人),未經原告(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許他人頻繁入戶看房,嚴重妨礙了原告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存在重大過錯,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被告應退還押金。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之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據此,出租人負有適租義務,即應當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體包括確保租賃物的質量符合要求、權利無瑕疵,以及依法排除他人對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妨礙等。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其中住宅安寧是隱私權的重要內容。
由於維護住宅安寧是自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故當租賃物用於居住時,出租人還應當確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符合維護住宅安寧的要求,此亦系承租人訂立合同所欲實現的基本目的。
如果出租人存在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許他人頻繁入戶看房等行為,因該行為破壞了承租人對房屋穩定佔有使用狀態,對承租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實質性干擾,構成對承租人住宅安寧權的侵害,故而構成對適租義務的違背。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干擾了原告的生活,超出了原告的合理容忍限度,應當被認定為對適租義務的違背,進而導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