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通知寫得很清楚:未來兩天,施工視窗由九點到十一點改為九點半到十一點,其他條件不變。
韓春明在點點陣圖上劃掉已完成的三處:“還剩二十三處,四個上午。按今天的速度,肯定不夠。”
剩餘點位裡,八處相對集中,九處需要中等距離移動,六處分散在通道兩端。最容易做的點如果先被吃完,後面每完成一處都要付更多轉點時間。
牛慶山的辦法很直接:“加一套平臺,再拉一組人。時間少,就並著幹。”
“前半段通道窄,兩套平臺的警戒區會重疊。”韓春明說,“人來了,也不一定有地方站。”
“後半段呢?”
“有三組能分兩個方向,但原八個人不能拆。再開一組,至少兩名高處、兩名地面、一名監護。最好再多一個人轉裝置和備料。”
韓春明把兩張平臺輪廓按比例畫在點點陣圖上。前半段最窄處,兩側警戒線一展開,只剩不足正常通行的空間;生產巡檢和應急通道不能同時被兩組佔住。第二套平臺只有到了後半段三組分散點,才真正具備並行條件。
牛慶山拿捲尺去現場複核,回來後沒有再堅持明天一早雙平臺。他把方案改成:新增人員先完成准入,第二套裝置只在後半段具備作業面時進場,避免兩天租期都花在門外等。
牛慶山並不是只會催。他能在當晚調出熟手,也能多找一套平臺;用資源把失去的半小時搶回來,是現場最常見的解法。
孫浩把代價算出來:第二套平臺兩次運輸,六個人兩天人工,再加保險、培訓和准入,直接成本至少一萬一。新增人員最快也要一天後才能進場。
一萬一還沒算新增人員到場卻遇上生產佔道的等待。正舟剛留出的週轉現金要同時覆蓋現有班組、材料和腳手裝置,趕工價若甲方不認,這筆錢不會因為合同固定價就自動消失。
孫浩把“人員已聯絡”和“具備進場條件”分成兩欄。能接電話的人不一定證件齊,裝置商願意留檔期也不等於車輛報備完成,報價只能按真正可落地的最早日期測算。
“花一萬一,不一定從明天開始提速。”孫浩說,“如果只為追回兩個視窗,錢和時間可能一起丟。”
牛慶山盯著他:“不加人,超工期誰扛?”
“合同責任正舟扛,現金也正舟出。”孫浩把成本錶轉給他看,“這不是不讓你加人。你把哪六個人、哪天能培訓、第二套平臺幾點到說實,我才能算這筆錢買到幾個有效小時。”
牛慶山在名單旁逐個打電話。兩名高處熟手能來,監護卻要從另一支隊伍抽;裝置商只肯保留檔期到當晚九點。他把這些不確定性一併寫進方案,沒有再用一句“人我能湊”替代。
孫浩沒有躲回表格後面:“先看合同怎麼定義工期。報價澄清寫的是五個有效施工日,每日視窗原則上不少於兩小時。甲方把兩小時改成九十分鐘,不能只改時間,不談影響。”
他從合同檔案裡找出原句:因甲方原因導致視窗明顯縮短,雙方記錄後協商調整工期或組織費用。
這不是索賠結論,只是一條能把兩種選擇放上桌的依據。
陸沉舟原本傾向馬上決定要不要加裝置。聽完兩邊意見,他把筆放下:“明天先用單平臺做一組集中點。拿九十分鐘的真實完成量,再定順延還是趕工。”
牛慶山皺眉:“再少做一天,後面更被動。”
“所以明天的資料由老韓負責,合同影響由孫浩當天發。”陸沉舟說,“我不替你們先猜結果。”
韓春明重新排了四個集中點。四處共用一個平臺落腳位置,只轉角度,不整體移動;第五處要繞立柱,至少多七八分鐘,被他留到後面。
為了驗證這個判斷,韓春明讓王磊在下午空窗期只推空平臺走路線,不升降、不進入作業區。四個集中點之間確實只需調整角度,第五處卻要先撤一段圍擋、繞過立柱再重設落腳。試走時間和障礙位置由趙明亮見證,第二天不靠估計排點。
孫浩則寫了一頁視窗影響說明:原條件兩小時,調整後九十分鐘,直接作業時間減少百分之二十五;班組整日待命、審批和清場並不會跟著少四分之一。
他刪掉了“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只留下兩個可執行結果:若現有配置能在剩餘標準視窗完成,不增費用;若不能,由甲方在順延有效施工日和追加趕工資源之間選擇。
許清如電話追問:“你們現在申請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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