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宅基地屬於王某私產,有明確界權。
李某無合法依據持續佔用,己經違反《戶律》中“侵佔田宅”之條。
首先,“長期佔用”屬於“持續侵權”,並非臨時借用。
最後,“交涉無果”說明李某明知是王某產業,卻拒不返還,主觀有過錯。
所以,李某需承擔返還宅基地之責,且依照律法應當受笞刑。
……
將李某的行為判定完成,便要對應《刑法》,分析王某行為的違法性。
《昭明律·刑律》中,對應王某的行為,分為“毀棄財物”與“鬥毆傷人”兩罪。
首先,要看“損毀籬笆”一事。
《刑律·雜犯門》中,“凡毀棄他人器物、房屋、籬牆者,照價賠償,笞二十”。
王某因為交涉無果,“怒而毀籬笆”。
雖然事出有因,但是,籬笆屬於李某的合法財物,損毀的行為己經涉及到“毀棄人財物”,需要照價賠償,且難逃笞刑。
其二,得看“打傷李某手臂”一事。
依據《刑律·鬥毆門》中記載,“凡鬥毆傷人,未致殘者,杖西十,仍賠償醫藥費;若因事有因,可減一等”。
王某“打傷手臂”,屬於“鬥毆傷人”。
即便李某侵佔在先,王某也不能私自報復。
昭明律法雖然更看重“情理”,但是嚴禁“私力救濟逾矩”。
所以,王某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他需要承擔賠償和杖刑之責。
不過,憑藉“多次交涉無果”,可以作為“情輕”的情節。
等判決的時候,可以酌情減輕刑罰。
當然,分析兩人罪責還是不夠大,得權衡雙方的責任。
……
顧遠山細細思忖著縣衙會如何判決此案。
一般來說,縣衙斷案需要“明律責、衡情理”。
看案宗,是不能只憑借法律法條規定地來,還得權衡其中詳情。
首先,李某有錯在先,他侵佔宅基地是糾紛的根源,依據《戶律》,應先責令其“三日內返還王某宅基地”,並杖五十
原本律法應當是笞五十,但因其“長期佔用”,情節稍重,加至杖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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