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九,刑部把三份舊契掛上公議堂。
沒有一份屬於沈令儀。
都是十年前已經結案、依法可以公開的商事舊例。
第一份,只有收件印。
第二份,收件印旁寫明可先放一批貨,限七日,不得轉押。
第三份,收件、核樣、執行三印齊全,另有受益人與追索次序。
三張紙掛在同一面牆上。
謝聞簡主錄,刑部主事主持。程見微只提交從青燈行帶回的公開規則,不接觸母親私契,也不參加程肅有罪無罪的裁斷。
今日要驗的不是一個人。
是一道界線。
···
第一份舊契來自一家藥鋪。
十年前,藥鋪收到一批賒來的藥材,在櫃根上蓋了收件印。送貨行隨後拿這枚印去借銀,聲稱藥鋪已經擔保貨款。
官斷沒有認。
理由很短:收件只是確認東西到了,不能證明願替送貨人還債。
第二份來自一家染坊。
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等七日內驗色後付款。它確實允許商家憑這批貨的應收款短借,卻在旁記裡寫明不得轉押。
後來商家轉押兩次,官斷只認第一層。
有限同意不能長成完全授權。
第三份來自一家糧棧。
水災時,糧棧允許官署先提糧、後核價,並明確以未來倉租作擔保。三印齊全,受益與追索也寫明。後來官署換了經手人,契約仍有效。
不是因為救過災就有效。
是因為誰同意、同意什麼、可以做到哪一步,事先都寫了。
刑部主事讓三方各自作結。
藥鋪案:收到,不等於同意擔保。
染坊案:同意一部分,不等於可以無限轉押。
糧棧案:授權完備,經手人變更不當然使契約失效。
程見微把沈氏櫃根的公開結論放在第一份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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