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者自拼:原生家庭陰影下的自渡》第288章 調解途徑與訴訟途徑,有着顯著區別(1)

作者:鄭載虔·8小時前

六月的第一場雨後,鄭載虔被綜治辦主任彭戎兵開車帶到了鎮上的一家醫院,配合開展一次調解工作。

浦港鎮的範圍內,除了一家鎮衛生院,就只有這麼一家醫院了,醫療配套比較滯後。

這次,由於該醫院的醫生在診斷病情時出現了誤診,導致貽誤了一位患者的病情。

等到醫生髮現治療效果不佳,再決定改成其他治療手段,卻己經產生了前期醫藥費,而後期治療又需要患者支付更多的費用,患者也就不樂意了,氣憤地跑到院長的辦公室要個說法。

院長自知理虧,也願意作出一定的補償,具體怎麼補償卻和患者不能達成一致。

事情拖了一個多星期沒有解決,患者每天提著吊瓶就坐在院長辦公室不肯走,進而認為院長所說的要去開會等說法通通是藉口,是故意迴避不想解決問題,把事情鬧得更僵了。

院長亦曾在交涉中提出過,如果患者想要索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院會尊重和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

患者卻對這種說法不甚滿意,認為訴訟的方式成本過高、週期過長,只想更快更首接地來解決此事。

最後,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式,是邀請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

這也是他們都看中了調解途徑與訴訟途徑的顯著區別:

一是調解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降低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

二是調解的程式更加靈活,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有空,隨時隨地坐下來就可以談,所需的週期往往更短,降低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

三是在結果裁量上也有更大的彈性,不必完全拘泥於民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願意在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上作出更大讓步,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固定為最終的調解結果。

彭戎兵作為調委會主任,收到雙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也初步瞭解了事情的情況,並確認是否符合開展調解的條件。

首先,調解需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如果一方不願,都不能受理或者強迫另一方參與。

於是,在彭戎兵的指示下,醫院方和患者都來到司法所,找鄭載虔進行了登記,填寫了調解申請表。

再者,調解的受理範圍是民事屬性的民間糾紛,常見的有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

如果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範疇,那就不是調委會能夠解決的事了,畢竟調委會的性質只是群眾性組織。

本次事件中,醫患之間的賠償糾紛自然是屬於民事範圍,也就得到了受理。

在院長的辦公室裡,三方都面對面地坐了下來。

帶著眼鏡的胖胖院長坐在一邊,而病情己經治癒的患者是一位五六十歲的男性,說著地道的本地方言。

彭戎兵不習慣用電腦,出來都是隨身帶著一個本子、一支鋼筆,坐下來後就把他的外套取下來,掛在了椅子的靠背上。

又緩緩從他的外套口袋裡摸出一個眼鏡盒,戴上他的眼鏡,把本子擱在桌上。

他一邊聽著雙方當事人的說話,一邊在本子上一左一右排列著,寫下雙方當事人核心訴求和事件資訊的關鍵因素。

鄭載虔坐在後邊的沙發上,屁股只坐上去了半邊,身子稍稍往前撲著,快速地拿著紙筆趴在茶几上做著記錄,把雙方當事人你來我往的對話過程給速記下來。

院長一上來還是亮明態度,承認那位醫生對誤診肯定是負有責任的,而醫生的責任也就是醫院的責任,這一點他絕對不會推脫。

同時也希望患者能夠實事求是,考慮醫院的實際情況和能力,合理化提出的訴求。

這樣的態度,或許院長早就不止一次地說過,但這是調解的現場,他不免還要說上一次,鄭載虔也趕緊把這一重要的資訊給記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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